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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建设工程律师:从承包人角度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解读(二十四)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葛云 时间:2020-09-17 10:59:57 阅读数: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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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建设工程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和最新相关法律法规,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司法解释。下文将从通用合同条款“6.1.46.1.6”部分从承包人角度予以解读,并提出一些修改完善的建议。

 


6.1.4 治安保卫:

发包人是工程所有权人,因此应承担在施工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承包人为辅。

除专用条款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和“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一般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文明施工都有特殊要求,尤其是施工过程中要防噪、防尘、防光照污染,对重点区域要求进行特殊管理)应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在专用条款6.1.5予以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1、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共同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201371日》规定,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 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在本合同协议书签约合同价中单列出来。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对此承包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承包人应保留相关证据)。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3、除专用合同条款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另有约定外(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及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措施费预付比例的最低标准分别是50%30%),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0.2.2规定,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2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第63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提交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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