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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消费者权益律师:双十一,你们的包裹都在飞奔而来的路上了吗?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竹 时间:2020-11-16 15:46:58 阅读数:1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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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包裹遭遇不测,消费者该找卖家还是快递公司负责?包邮和不包邮有区别!快递公司说不是他的锅,该怎么办?3倍邮费赔偿又是怎么回事?无锡消费者权益律师:双十一,你们的包裹都在飞奔而来的路上了吗?

 


你的快递包裹还好吗?2020年天猫双11的总成交额达到了4982亿元,我国的网民数量约为9.5亿人,折合人均消费:4982亿元/9.5亿=524.42元。

那么,你们都“剁手”到哪一级了?不知道你们是不是和小编一样,偶尔空闲就拿起手机,对着一个个“物流信息”依次点击,翘首期盼薅来的羊毛顺利抵达。小编第一个收到的快递是在1111日的下午,而下单时间是守红了眼的凌晨0时,这让我不得不对快递的效率肃然起敬。但剁手多年,对于相爱相杀的快递,实在有着莫解的缘分。


前段时间看到一个哭笑不得的视频,现代化分拣的快递流水线上,一个mini的包裹在同一个位置滚动了n天,因为体积太小成了分拣漏网之鱼。配文是“你知道你的快递变成了慢递的原因吗?”

另有报道,近日广东梅州,高速路段一快递货车遭一货车追尾引发起火,火势蔓延至快递车厢内。经过1小时扑救,大火被扑灭,消防人员将快递车上物货物清出,但部分快递已被烧毁。广东梅州,高速路段一快递货车遭一货车追尾引发起火,火势蔓延至快递车厢内。经过1小时扑救,大火被扑灭,大批网友直呼心痛,小编也捏了一把汗,还有十几个包裹没收到,不知道都是谁的包裹在火焰中“浴火重生”了。

同是天涯剁手党,今天小编就快递的问题,为大家进行个简单的法律科普。

 

1、网购有什么法律关系?

剁手党无比熟悉的“下单—收货”,实际涵盖了两个主要的环节:

1)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发生在买家与买家之间。

2)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包邮:卖家和快递公司的运输合同关系;

不包邮:卖家和快递公司的运输合同关系+买家与卖家的委托代理法律关系。

 

2、我为什么喜欢包邮?

根据民法规则,一般网购收货实质上为现实交付行为。我在网上下单包邮,那么当快递小哥将我的宝贝送货上门,卖家才算是交付完成。在该情况下,和快递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的是卖家,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只有卖家有权向快递公司主张权利。

而在交付之前,物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全部由卖家来承担,也不管是烧了还是找不到了,总之,一切宝贝没有收到的情况,都视为卖家没有完成交付,卖家必须负责到底。真有万一,可以先申请延迟收货并要求卖家补发,或者向卖家申请全额退款。而卖家的损失可以直接向快递公司主张。

包邮,我只需要盯着卖家就行,没有皮球可以踢,简单不费心。

 

3、不包邮我也要薅羊毛啊!

邮费自理,从形式上来看,除了与包邮一样的,卖家找快递发货之外;实质上,是卖家根据买家的委托与快递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

多了一层委托合同关系,一旦包裹遭遇不测,那么气势汹汹找上快递公司的,可以是买家,也可以是卖家。

不包邮,我想找谁就找谁,维权机会大。

 

4、快递公司说:都是你的错?

上回妈妈群有人吐槽,买了生鲜,但人不在家,拿到快递时,生鲜都坏了,要求赔!快递公司提出,买家自己原因,不承担赔偿责任。

要注意的来了,产品属性本身是生鲜,买家购买应当有预判,对收货负有注意义务,如及时跟进物流,沟通快递交寄到指定地点等。

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或是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则快递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快递公司负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前述情形的存在,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还在被快递未保价只赔3倍邮费忽悠吗?

相信不少剁手党都听说这样一句冷冰冰的回复,与快递公司的相爱相杀的时候便来了。其实很多剁手党不知道的是,该规定中“三倍邮费”的赔偿是基于一个大前提的:

根据《邮政法》第47条第二款: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根据《邮政法》规定,此法适用于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即,“三倍邮费”赔偿只适用于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而快递企业是经营性、盈利性企业,不属于邮政企业,故不能适用未保价商品最高赔偿不超过邮费三倍的规定。

快递公司赔付3倍快递费既然是没法可依,那么太简单,可以归纳成:丢多少,赔多少。即便快递单上的保价条款是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对其中的免责、限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或认定该条款无效。同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法律Tips

《合同法》第311条之规定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承运人应当对自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所发生的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141条、142条的规定直接向出卖人主张赔偿。运输合同的主体双方是出卖人及承运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当由出卖人直接向承运人主张赔偿。买受人也可以依据委托代理关系,直接向承运人主张权利。

 

针对相关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消费者权益律师(1801419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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