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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执行案件律师: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二)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竹 时间:2020-09-15 17:16:37 阅读数: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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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攻坚执行难,要体现力度又不排除善意,但这并不意味的失信单位的相关人员可以高枕无忧,摆脱了公司失信风险,实际依旧可以进行高消费限制。无锡执行案件律师整理了相关案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3.引入战略投资者盘活被执行企业资产

许某某等申请执行莆田市某房地产公司等借款纠纷系列案件----莆田中院引入战略投资者帮助盘活被执行企业资产

# 摘要

本案被执行人莆田市某房地产公司是有着十几年历史的企业,员工上千人,因一时投资决策失误,资金链骤然断裂,债务缠身,债权人纷纷诉至法院。莆田中院强化府院联系,主动沟通协调,积极引入第三方战略投资者,盘活被执行人资产,依法妥善采取执行措施,推动案件执行和解。

# 基本案情

在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莆田市某房地产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未结执行案件有491件,申请执行标的本息近30亿元,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公司名下的财产,但该公司某房地产项目因资金链断裂面临“烂尾”的风险,且拖欠工程款造成工人多次信访,如果简单实施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手段,不仅可能会造成系列案件无法全部受偿,购房业主利益得不到保障,且企业也会面临破产,无法清偿工人工资,给当地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莆田中院深入走访调查后发现,该房地产项目有楼盘34.78万平方米,预计销售额可达40多亿元,但被执行人因资金困难,将上述楼盘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抵押金额本金达5.75亿,相关案件已经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公司资大于债,只是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莆田中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非公经济主体的经营稳定”的要求,积极寻求市委、市政府的支持,召集了市国土、规划、住建、消防、金融办、商业银行等相关部门多次研究部署,推动莆田市某投资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向被执行人分期注资5亿元用于楼盘复工。

另外,莆田中院多次与上海高院、上海某房地产公司沟通协调,上海高院同意暂不拍卖已查封的地块,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同意把涉案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分期置换为莆田市某投资集团。

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与莆田市某投资集团双方签订协议,由莆田市某投资集团先行向其支付1.5亿元,有关银行则向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出具为期一年的保函,置换出原抵押于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的项目土地使用权,之后以该土地使用权证书向银行融资并投入该项目建设。

莆田中院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通过以房抵债或用售房款还债等形式,消灭前期债务。目前被执行人已经完成了融资,市政府将涉案房地产项目中的三幢楼作为莆田市引进人才公寓楼盘,有力推动涉案项目的销售。

在此基础上,莆田中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已陆续通过以房抵债或售房款形式有序偿还债权人,促使491件系列执行案件逐步得到妥善处理。

该系列案件的解决,使得涉案房地产项目400多户购房户的房产得到交付,同时带动被执行人其它楼盘3425户业主的产权证件办理,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亿多元,顺利平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安定稳定。

#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因房地产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房地产项目“烂尾”现象时有发生,引发拖欠借款、工程款以及商品房销售合同违约等一系列纠纷,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涉案标的巨大,解决问题的难度大,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如何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能够使房地产项目得以盘活,让商品房得以交付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重大难题。

本系列案件的有效化解,是莆田中院解决涉金融案件“清理与拯救并重,要当好困境企业的医院”工作思路的生动体现,也是着眼服务大局、灵活运用善意执行手段的形象展示,更是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的有效成果。莆田中院多方联动、积极协调,盘活不良资产,避免了房地产项目“烂尾”的金融风险和社会矛盾的激化,得到了各界的肯定,为处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4.帮助被执行人取回被他人强占的房屋

左某娃申请执行左某英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南京秦淮法院帮助被执行人取回被他人强占的房屋

# 摘要

本案是年逾古稀的两位亲姐妹之间的案件,姐姐强占妹妹房屋拒不归还,妹妹申请强制腾房,执行法院秉持善意执行理念,没有机械执行,经多方努力,帮助被执行人收回被他人强占的房屋,解决了被执行人的居住问题与后顾之忧,促使本案圆满执结。

# 基本案情

本案双方当事人是一对年逾古稀的同父异母姐妹,姐姐左某英年轻时远嫁兰州,丈夫去世后,无房无业的她靠社会保障勉强维持生活,两个亲生女儿也是生活艰难。

几年前左某英回到南京,强占了妹妹左某娃位于秦淮区的房屋,引发了诉讼。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左某娃合法拥有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左某英无合法依据强占他人房屋,侵害了左某娃的合法权益,判决左某英须迁出并归还该房屋给左某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左某英生活非常拮据,在南京无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且患有心脑血管疾病、有晕厥史,很容易发生意外,不适宜进行强制执行,遂根据掌握的线索远赴被执行人生活地兰州调查,了解到左某英在兰州有一套住房,但是被他人强占,无法收回房屋。

执行法院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经多方努力,最终由有关部门帮助被执行人左某英收回其在兰州的房屋,并且执行法官还说服其两个女儿到南京接左某英回兰州,以彻底化解此次矛盾纠纷。

被执行人在得知自己的居所已经收回且女儿亲自来接其回家后,主动迁出涉案房屋,在家人的陪伴下回到了兰州,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 典型意义

腾退房屋是一种常见的执行案件类型。本案中,依法应腾退房屋的被执行人,存在与申请执行人是亲戚关系、当地无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年逾古稀且身患疾病等情形,如果简单地采取强制腾退措施,可能引发一系列问题,激化矛盾。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执行法院秉持善意执行理念,努力帮助被执行人解决居住问题,有效平衡了执行力度与执行温度之间的关系,用柔性执法彰显了司法温度,达到了定分止争的目的,促成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5.允许承租人继续使用查封厂房

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勒流支行申请执行顺德某铜铝型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顺德法院允许承租人继续使用查封厂房实现财产价值

# 摘要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在处置涉案厂房期间,将厂房交由案外人继续占有使用并收取占用费,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资源浪费,并在此过程中,将占用费收取工作交由申请执行人管理,制作台账后交由法院审查备案,为进一步探索推行执行中的强制管理制度积累了经验。

# 基本案情

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勒流支行与顺德某铜铝型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应向银行清偿近亿元的本金及相关的利息、复利、罚息等。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顺德某工业区的厂房。在法院拟拍卖该不动产的过程中,共有12名案外人以租赁使用涉案部分厂房为由向法院申报租赁关系。后经法院走访查明,上述厂房已分租给12名案外人使用,租户员工合计逾100人,部分租户已于20132014年入驻涉案厂房,因生产经营需要,大部分租户均投入了大量财物进行厂房升级改造,且因生产需要均配备大型机器设备,如强制清空,将对这12名案外人造成较大财产损失。

因涉案厂房内无证建筑物较多,需重新测量后交由国土部门入库审查,评估周期较长,法院在考虑12名案外人的实际情况后,为实现债权人权益最大化,避免查封财产的资源浪费,决定在处置涉案厂房期间,12名案外人可继续占有使用,但需参照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市场价支付占用费。

12名案外人均承诺继续使用涉案厂房至拍卖成交,如未能与新业主签订新租赁协议,将于拍卖成交之日起两个月内迁出涉案厂房。

同时,顺德法院参照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的制度,将占用费收取工作交由申请执行的银行负责,要求案外人将每月缴款的凭证发送给申请执行人,由申请执行人及时跟进、督促案外人支付占用费,并制作台账交由法院审查备案。

以上执行措施既充分实现了暂无法处置的资产的价值,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赢得了各方好评。

# 典型意义

法院执行实务操作中,涉案房地产类型为大宗厂房或商场的,往往存在多个租客分租的情况,如何保障债权人、债务人、承租人三方的权益不受进一步损害,从而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认可,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

本案中法院通过灵活采取查封措施的方式,在评估、处置涉案厂房期间将其交由案外人继续占有使用并收取占用费,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资源浪费,体现了善意执行的理念。同时参照相关规定,将占用费收取工作交由申请执行人管理,也为进一步探索推行执行程序中的强制管理制度积累了经验。

 

针对相关执行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执行案件律师(1801419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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