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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昶兴律师温馨提示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主导整个施工过程,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其不仅需要遵守对于用人单位的一般规定,而且需要遵守对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特别规定。
1.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 风险提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 合规建议
为防范因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被行政处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不得擅用专户内的款项,妥善保存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径直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必须公示30日后,才可以申请注销。
2.存储工资保证金
(1) 风险提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2) 合规建议
为防范因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被行政处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并咨询当地政策,进行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或金融机构保函的提供。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021年1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具体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日期、存储比例、使用监管等内容,但此暂行规定尚未正式发布施行。
目前,就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日期、存储比例、使用监管等细则,全国层面还无统一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咨询当地是否存在相应政策规定,按规定进行工资保证金的存储和使用。
后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持续关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规定》等相关政策是否发布施行,并根据新规定更新单位业务流程。
另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因此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注意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避免被要求缴纳较高比例的工资保证金。
3.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1) 风险提示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2) 合规建议
为防范因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被行政处罚,并且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减少不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概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公示明确具体的维权信息,可以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避免产生项目停工、暴力讨薪等风险。
综上,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遵守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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