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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企业法律顾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用工法律意见(无锡地区)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02-06 11:15:53 阅读数:2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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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用工法律意见(无锡地区)



无锡企业法律顾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用工法律意见(无锡地区)



(全文共2950字,阅读约需9分钟)



序    言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蔓延,众多企业在非常时期也遭受着相对成本增加、停工停产的经济困顿。其中,劳动用工成为了防疫期间劳资双方都关注的重要问题。下文无锡企业法律顾问,昶兴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中心将针对无锡地区企业给出相关劳动用工法律意见。



问答

01

政府规定企业何时可以复工?


国务院办公厅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江苏省规定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问答

02

企业可以要求员工提前返岗吗?


用人单位在延迟复工期内,未经许可不得要求劳动者返岗,但可以向劳动者下达适合在家办公的工作任务。劳动者在延迟复工期内,除遵守国家法律和疫情防控规定外,还应当保持联络畅通,听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安排,加强业务学习,努力完成工作。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经许可提前复工并通知劳动者提前返岗工作、安排加班的,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劳动者因被隔离或者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确实无法到岗的,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应当为提前返岗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并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合理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因特殊原因申请提前复工的企业,原则上仅限于涉及承担国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且必须提前复工的企业。企业须向经营所在地市(县)、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市(县)、区政府审核后报无锡市政府同意,方可提前复工。其中,工业企业需提前复工的,须经企业经营所在地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对企业主体防疫责任落实情况审核通过后,方可向经营所在地市(县)、区工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全相关证明材料和承诺书。


春节期间未停产的企业,可维持原有人员的正常生产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新增员工扩大生产经营。如企业需新增生产经营人员,视同提前复工。



问答

03

春节假期、延长春节假期与延迟复工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回答,可区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2020年1月25日(初一)、26日(初二)、27日(初三)共计3天为法定休假日


用人单位放假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另外支付不低于平时日工资300%的加班费。


2

2020年1月24日(除夕)、1月28日至30日共计4天为调整的休息日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2项的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平时日工资200%的加班费。


3

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为延长的春节假期。


在此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或者需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第44条第2项的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平时日工资200%的加班费。


4

2020年2月3日至延迟复工宣告结束之日为延迟复工期


因人民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到岗工作的,延迟复工期限内除休息日外,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


无锡地区的企业可具体参考下表进行工资发放:




工资发放参考表        

无锡企业法律顾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用工法律意见(无锡地区)



(注:图片来源于“无锡人社”公众号)



问答

04

疫情期间,员工因感染、政府防控措施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如何支付工资?


因不同原因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员工,可作以下情况分析:

1

新冠肺炎确诊病人——员工治疗及休养期间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


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

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员工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视为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

因疫情未及时返锡复工的职工——视情况而定。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锡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锡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4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答

05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采取哪些方式降低用工成本?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



问答

06

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参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用人单位,及时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问答

07

其他劳动人事相关问题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参考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健委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无锡人社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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