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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民事纠纷律师:民法典抵押财产处分规则的修改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10-09 14:41:55 阅读数:1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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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民法典抵押财产处分规则有了哪些新的改动呢?这个改动是否在法律实践中带来影响?下文将结合相关法条分析解释抵押财产处分规则的修改,无锡民事纠纷律师提醒:这两点一定要注意!

 


1、抵押权概念,什么是抵押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抵押权是为了担保本人或他人债务的履行,通过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方式,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抵押财产处分规则的修改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对《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修改主要体现在删除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增加了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如此修改更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交易便捷,同时通过完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来降低抵押权人和抵押财产受让人可能承担的风险。

根据本条规定,抵押人对其所有的抵押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而不需要经过其他人的同意。

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设立抵押权时约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财产,那么抵押人不能转让抵押财产,但是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人。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即无论抵押财产转让到哪里,也无论抵押财产的受让人是谁,抵押权人对该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在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时,可以追及该抵押财产并就抵押财产进行变价和优先受偿。

由于抵押权人并不占有、控制抵押财产,因此对于抵押财产的状态和权属状况不可能随时知悉,因此本条对抵押人规定了在转让抵押财产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的义务。抵押人如果在转让抵押财产时未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虽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但是如果因未及时通知造成抵押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虽然对该财产具有追及效力,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抵押财产的转让有可能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例如,某甲将其日常生活所用的汽车抵押给某乙并进行了登记,后来又将该汽车转让给某丙用于营业用途,由于汽车用途的改变会加大汽车的损耗,汽车的价值也会相应降低,尽管汽车转让后某乙对该汽车仍享有抵押权,但是在其实现抵押权时,汽车的价值可能已经贬损到不能完全清偿其债权。在这种情况下本条规定,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律师提醒】

关于《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1、本条规定应作为抵押权具有追及效力的一般规定,适用于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为法律上处分的各种情形,而不仅限于有偿“转让”这一种情形。

从立法精神和法律解释规则来说,在抵押财产发生赠与、继承等情形下,抵押权亦同样不受影响,抵押财产的受赠人、继承人等作为继受取得人,当然应承受该财产上的权利负担。

应注意的是,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为事实上处分的情形。由于事实上的处分可能导致抵押财产的灭失或价值贬损,从而损害到抵押权人的利益,因此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对抵押财产原则上不得为事实上的处分,《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也明文规定有抵押权人的保全权,以此作为抵押权的救济方法。

2、本条“抵押权不受影响”的规定,简明扼要且表意准确。依此,应区分抵押权登记与否而分别对待:不动产抵押权和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依法当然具有追及效力,而未登记动产抵押权则不具有对善意第三人的对抗效力和追及效力。

 

针对抵押相关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民事纠纷律师(18014190572)!

相关标签: 无锡民事诉讼律师 , 无锡民事纠纷律师 , 民法典 , 民法典新规 , 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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