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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民事诉讼律师:“代孕”问题两问两答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赖永强 时间:2021-02-08 14:18:10 阅读数: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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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娱乐圈的瓜是一车一车的吃,其中“代孕弃婴”风波可谓是群情奋起,舆论也是争议不断。你对代孕了解多少?代孕是非法的原因又是什么?法律上对代孕是怎么规定的?无锡民事诉讼律师,整理了代孕相关内容。

 


有人认为代孕有利于婚姻家庭职能的实现,保障婚姻家庭的稳定,是不孕不育患者带来福音;有的人则认为代孕打破了传统的生育观念,对家庭关系造成冲击,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例如:代孕商业化会导致婴儿商品化,成为对代孕母的剥削;代孕母租赁子宫导致身体的工具化和商品化,侵犯代孕母人格尊严;基因提供者、怀孕和分娩者与最终想要抚养子女的主体之间的分离,使所生子女抚养归属问题变得复杂,对传统的家庭、亲子关系的理解遭受冲击,伦理关系混乱。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我们国家对于“代孕”的规定。

 

什么是代孕?

代孕,也叫借腹生子,是指一名女性代替另外一名女性怀孕生子,为生理上不能或者不适宜怀孕的妇女提供人工辅助生殖。按照数学的排列组合方式,根据生殖细胞精子、卵子的来源不同,代孕的种类可以做如下划分:

 

 

有生殖障碍的患者,想“真正”拥有属于自己的孩子,都希望孩子携带有自身的遗传物质,所以在技术得以支撑的前提下往往都会选择人工辅助生殖的方式生育。

相对于传统的生殖方式,人工辅助生殖过程需要高科技与技术的支撑,过程复杂且经济成本高昂,代孕尤甚,还需要向代孕母支付不菲的“代孕费用”。

所以根据代孕产生的价值和意义,结合我国社会实际情况,1234是代孕发生的常见情形,即夫妻至少一方在代孕过程中提供生殖细胞。

 

关于“代孕”有哪些规定

代孕是随着“试管婴儿”技术成功采用后出现的。

作为一种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和手段,代孕的实施必须要有专业的人员、技术和设施的支持。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代孕进行过规定,而是散落在部门规章中。

卫生部2001220日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2001514日,又以卫科教发〔2001143号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此后,还公布了《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

卫生部于2003627日公布新修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

2015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第五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这是立法层面首次回应代孕问题,但在表决稿中删除了该条。可以看到的是,卫生部出台的行政性文件,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医务人员的行为予以禁止,阐明了立法者的态度和选择,即代孕行为在我国属于禁止性的非法行为。

不过,依据目前的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只能对正规的医生和医疗机构进行管理,无法有效监管代孕中介,同时中介的违法成本很低,也就使“代孕黑市”屡禁不绝。对代孕问题,仅靠卫生健康部门一家很难实现有效监管。只有加强卫生健康、市场监督、司法机关等部门的联动,才能打击“代孕黑市”,促进生殖辅助医疗行业健康发展。同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法规仅是部门规章,层级过低,监管力度远远跟不上形势需要,期待国家对此制定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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