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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此案被告方方某于2016-2017年就职A企业,后成立B企业,A企业和B企业均套入同种运营模式开展小额贷业务,后方某等人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额特别巨大)、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 “套路贷”涉黑案件系全国首例侦办,且由江苏省高院、江苏省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共同挂牌督办。
一、辩护过程
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接受方某家属委托,指派吴兵律师担任方某辩护律师。由于该案件案情复杂、涉案当事人多、社会影响重大,且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下,司法机关对涉嫌“套路贷”的违法犯罪分子的态度是“依法严厉惩处”,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辩护的难度。为了最大维护当事人方某的合法权益,以吴兵律师领队的昶兴刑辩团队,严格按照黑社会案件办理规范,全所多次集体讨论,围绕案件事实及程序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先后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申请法院组织庭前会议。
昶兴刑辩团队经过评估,为其制定了罪轻辩护和从宽量刑辩护的方案。然当事人坚持无罪辩护,在多次会见、沟通及研讨后,昶兴刑辩团队尊重当事人意见,改为涉黑无罪辩护、部分罪名罪轻辩护和整体从宽量刑辩护的综合辩护方案。从案件定性、行为性质、涉案金额等多方面对案件进行拆分,确保法院能够作出对其有利判决。
二、案件结果
被告人方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非法拘禁罪、犯敲诈勒索罪、犯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三万元。
判决结果出来后,当事人及家属对判决均予以接受,放弃上诉,并对律师工作态度及专业水平表示满意。
三、案件评析
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套路贷”意见》)“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步步为营的“套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在辩护过程中,律师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1,《“套路贷”意见》中主要涉及“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分及“套路贷”式诈骗罪与涉及“套路贷”的其他犯罪的区分。
2,辩护律师可以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在具体犯罪中的罪责,辨明当事人系主犯还是从犯。
3,“套路贷”是主要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侵财类犯罪行为,涉案金额会对量刑产生重要影响。就涉案金额而言,辩护律师要仔细辩明三类金额:一是辩明本金数额。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二是“套路贷”团伙内部不同主体之间分工不同、参与实施的具体涉案行为不同,涉案金额自然也会因人而异。三是辨明未遂部分,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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