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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法律研究
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婚姻?该如何进行确认?
明确婚姻无效的包含哪些情形?重婚或是未超过法定结婚年龄的是不是归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流程是如何的?法律法规是怎样要求的?接下去就由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离婚律师为您详解无效婚姻的情形及其确认程序流程。
一、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超过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明令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通婚;
4、结婚前身患医学上觉得不应当完婚的病症,结婚后并未治愈的。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子,对婚姻法律效力的案件审理不适合调解,应当依规做出判决,相关婚姻法律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生效。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气的,可以上诉。
二、确认程序流程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流程包含要先到婚姻备案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确认婚姻无效。
确认婚姻无效的行政机关包含婚姻备案机关和人民法院。
在我国对备案行政机关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流程、申请人、法律依据等要求立法滞后。
根据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流程要求相对性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多个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要求:有权利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要求向人民法院就已申请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行为主体,包含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含:
(一)认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明令禁止完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结婚前身患医药学上觉得不应当完婚的病症,结婚后并未痊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早已消失的,人民法院未予支持。
第九条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子,对的案件审理不适合调处,应当依规做出判决;相关婚姻法律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产生法律认可。
涉及到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处。调处达成共识的,再行制做民事调解书。对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气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最大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多个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要求:人民法院审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子后,经核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规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上诉人申请撤诉的,未予准予。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后,经核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之当事人,并依规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无效婚姻案子,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法律效力的评定和别的纠纷案件的解决各自制做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妇一方或是两方身亡后一年内,存活一方或是利害关系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要求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要求,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益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联当事人两方为被申请人。
夫妇一方身亡的,存活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妇两方均已身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联各自审理了离异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子的,针对离婚诉讼的案件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子做出判决后开展。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联被宣告无效后,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再次案件审理。
以上就是关于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确认了,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方面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大家前往无锡律师事务所昶兴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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