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家事 > 婚姻家事法律研究

婚姻家事法律研究

夫妻财产协议怎么写?必须注意这几点!

近年来,随着国内高净值家庭数量的增加,尤其是出于家族企业经营稳定性的保障,以及父母对赠与子女的财产安全性的保护,签订婚前或婚后财产协议的情况,也逐渐多了起来。但是你真正了解,夫妻财产协议吗?签与不签夫妻财产协议影响有多大呢?很多人在夫妻财产协议对房产的影响,对第三方债权人的影响,以离婚为前提的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方面会产生很多误区。下面无锡离婚律师就上述问题,重点阐述。

夫妻财产协议怎么写


2013年6月,传媒大亨默多克与邓文迪向法院递交离婚申请,全世界都在关注邓文迪能够分得多少财产,新闻集团的股价是否会下跌。然而,事情很快在当年11月就落下帷幕,默多克与邓文迪基于此前签署的婚前协议以及婚后补签的婚内协议,达成了离婚协议,邓文迪获得不动产和部分现金,新闻集团的股份未受到影响。

2019年1月9号,世界首富、亚马逊创始人贝索斯在推特上发布了自己和妻子麦肯齐共同署名的离婚声明。这份离婚声明轰动全球,两人白手起家一同创建了亚马逊。美国有媒体报道称贝索斯夫妇未签订婚前协议,如果亚马逊算作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麦肯齐会成功分到685亿美元,甚至有可能比这个更高。而最后麦肯齐获得亚马逊4%股权成功登上富豪榜。

显而易见,在以上著名的实例中,是否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差别如此之大。


什么是夫妻财产协议?

夫妻财产协议是指对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或分配达成的协议。

夫妻财产协议根据时间节点区分,其类型大致可分为婚前财产协议与婚内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财产协议根据签订的目的区分,可分为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前者是指夫妻双方不以解除婚姻关系为条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对婚后所得夫妻共同财产归属达成的约定。后者则是夫妻双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条件,就财产在离婚后如何分割达成的约定。


在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中必然涉及到财产最终由谁所有,那么此协议是否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呢?

1、夫妻已签署财产分割协议,但未根据协议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财产分割协议在夫妻之间是否具有物权变动效力?

若为普通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变更登记是不会发生物权变动的,因为我国的物权变动是登记生效主义。若出卖方不履行交付、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买受人只能以债权之诉起诉出卖方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但夫妻已签署财产分割协议、未根据协议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在婚姻法中较为特殊,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此时双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则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达成了共识,根据“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此时,若一方反悔,则另一方可以直接提起确权之诉。由此,财产分割协议在夫妻之间具有物权变动效力。

2、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方债权人,依据物权登记对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主张实现债权,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对于债权人是否具有物权变动效力?

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对于债权人原则上不具有物权变动效力。夫妻财产分割协议虽然对夫妻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于夫妻以外的第三方债权人来说,客观上只能根据物权登记外观状态确定财产权属。因此,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不能对抗夫妻之外的债权人。


以离婚为目的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夫妻双方有离婚意愿时可自行协商并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但协议签订后,双方既未能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也未能在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在此种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对夫妻双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诉讼离婚时,主张双方已对财产分割完毕,并要求法院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分配财产,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对该争议问题进行了明确:“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以登记离婚或调解离婚为生效条件。夫妻双方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后,如未能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亦未在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离婚,则该协议视为未生效,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双方在法院进行离婚诉讼,此前签署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电话回拨

立即体验

胜诉方案免费送
姓名:
电话:
咨询 内容:

目前已有5892位咨询

微信公众号

手机网站

电话: 18014190572
邮箱: changxinglawyer@163.com
传真: 0510-8989-8765
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吟白路1号研创大厦21楼
立即获取胜诉方案  →
Copyright © 2019 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7005481号 技术支持:无锡网站建设 | 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