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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

离婚探望权

很多人急于离婚,关于孩子的探望权没有写在离婚协议里,以至于后面出现了搬家、不给探望、探望时间等各种探望权纠纷,不得已当事人很可能还是需要走上诉讼途径,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精力。如果在离婚协议里面一早就约定了探望权,就可以避免后续一系列隐患。那么法律对探望权市什么规定的呢?离婚协议里应该怎么约定探望权呢?无锡离婚律师有以下几点建议。

1,离魂协议中应该约定探望权的内容

双方婚生子小明(2010年811日出生离婚协议书中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望权,在每个月的单周日上午10点到女方处接小明,在次日周日下午8点前将小明送回。每次探望过程中,若遇有特殊情况,经男女双方协商一致的,探望时间、方式可以做出适当调整,但该调整效力仅限于当此探视。

2,一方恶意违反探视权怎么办?

探望权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出现一方恶意违反探视权的约定,譬如,一方想带孩子出国旅游,但另一方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一方一气之下利用探望机会将孩子带走,另一方即使报警,派出所也不好处理。如要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最好在离婚协议书中再约定一方将子女带出另一方所在地的条件和程序,如果一方违反了,自然可以通过相关救济途径解决,甚至追究一方的违约责任。

《婚姻法》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一般而言,在你们的离婚协议中,约定每月探望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望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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