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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与解除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中也包含很多法律知识,很多施工方因为对合同的法律知识不了解,导致签订了无效合同,让自己吃了大亏,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该怎么处理呢?怎么样可以解除合同呢?无锡建设工程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认定合同无效后,有哪些法律责任呢?

1、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

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继续履行。这时,合同无效的处理只按照缔约过失来承担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照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受损害一方,如果受损害一方对其损失不能通过举证加以明确,其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能支持。而有过错一方除了自行承担给自己造成的违法后果外,还要承担无过错方的实际损失。

2、合同已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

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

1)已完成部分工程质量低劣,对防洪工程构成威胁的

应按照一般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已经完成部分工程应拆除,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应返还。

2)工程质量完全合格,也未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计划的

已完成的建设工程归建设方所有,承包方所付出的劳动由建设方折价补偿给施工方,折价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比例折价。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该解释的规定正是为了避免教条,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3)需承担赔偿损失

如果因建设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建设方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应该赔偿承包方施工过程中支付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如果是承包方存在过错的,承包方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要赔偿建设方材料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工合同已履行完毕后,被确认无效的

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处理。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建设方应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价款。但仍应追究双方的其它相应法律责任。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要分两种情况给予不同处理:一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方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方工程款,但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或自己维修,或负担建设方维修费。

二是维修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方不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对此损失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同时按照双方的过错及过错大小对其它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其它损失包括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后续费用,如拆除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费用、工程延期费用、材料费等。

 

建筑工程合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1、承包人可请求解除建筑工程合同的情形

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4)经合同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建筑工程合同。

2、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建筑工程合同的情形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怎么办?

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包含了三层意思:

1、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

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解除后,如工程质量合格,不存在恢复原状的问题,当事人一方主张恢复原状是不能得到支持的。但当发包人没有支付已履行部分工程价款时,不能认为支付工程价款是已经履行的部分,因此需要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这样处理表面上看是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又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但实质上是对合同解除后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且仍是向后解除的情况,即未履行的部分还是不再履行)

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参照司法解释关于合同无效,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规定处理即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

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于合同解除是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作出的处理,因此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与解除的区别有哪些?

1、适用范围不同

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适用的条件不同

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

3、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关系溯及力消灭,因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相关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建设工程律师(1801419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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