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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执行

诉讼保全

诉前保全对于当事人来说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它能够很好的保护其合法权益。那么诉前保全的申请条件是什么呢?什么情况下会被解除?今天无锡民事诉讼律师就告诉你,那些你该知道的诉前保全常识,希望我们整理的知识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什么是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即诉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0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采取诉前保全的措施,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

由于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以此来保证后期的裁定能顺利执行。

财产保全主要采取的方式有

对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对一些车、房等实物进行扣押、或者对厂区或者店面进行查封等。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条件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也就是说,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二,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指与被申请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没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

第三,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法院什么情况下会将诉前财产保全解除?

财产保全解除的原因如下: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六个月后,若当事人没有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

 

诉前保全由哪个法院管辖?

不同案件的管辖是不一样的,我们必须清楚案件的管辖,才能更好的起诉,维权,那么诉前保全由哪个法院管辖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实践当中,不管诉前还是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都是起诉的法院,也就是受案的法院管辖。

 

诉前保全的费用由谁承担?

诉前申请财产保全,要看各地法院的实践运作,审查比较严格,而且似乎有一些法院并不进行这样的操作,而会将起诉状和保全申请一并移送审判庭由审判员具体操作保全事宜。

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一样,通常由原告(申请人)垫付,但是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如果败诉方是被告,通常也只能通过申请执行索回垫付的费用。

简单的说保全费用由申请人预交,由法院判决败诉方承担。

诉前保全的费用怎么计算?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针对相关民商诉讼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民事诉讼律师(1801419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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