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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诉讼
办案期限
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不同的办案时间期限,那么民事案件办案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计算标准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无锡民商诉讼律师给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哪些规定?
1、一般情况下的审理期限
(1)简易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特别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4)上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2、特别情况下的审理期限
(1)、特别程序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此外,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哪些情况下的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1、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2、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3、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4、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5、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7、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8、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时间该怎么计算?
1、起算时间点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2、结案时间点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1、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2、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3、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4、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5、请示案件的结案时间以批复、复函签发日期为准(参考最高院规定)。
针对民事办案时间限制相关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民商诉讼律师(1801419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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