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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建设工程律师:从承包人角度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解读(二十)
无锡建设工程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和最新相关法律法规,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司法解释。下文将从通用合同条款“5.1至5.1.3”部分从承包人角度予以解读,并提出一些修改完善的建议。
5 工程质量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应于专用条款5.1.1工程奖项的约定,可以在空格处填“鲁班奖”。
《建筑法》第52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54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如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不明确、施工设计图纸或其他技术性指标出现重大错误时,承包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应依善意原则予以提示或进行修正。如承包人违反此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并依法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4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承包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对发包人的责任进行具体的约定,比如承包人利润的计算标准和方式等。
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形主要包括:
1、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专业工程存在质量缺陷;
4、发包人肢解发包工程造成质量缺陷;
5、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企业造成质量缺陷等。
在主要是因为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情形下,如果承包人对工程不符合标准也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明知设计有缺陷却未提出的;或对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等使用前未按规定或约定检验的或检验不合格却仍使用的,承包人须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法》第7条、第31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11条、14条、15条对发包人应履行的质量管理方面的义务均有相关规定。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建筑法》第55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74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形主要包括:
1、承包人偷工减料;
2、承包人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3、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4、承包人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5、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6、承包人因资金、技术、管理不到位造成工程质量未能达到约定标准等。
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就是将工程修复至合格,并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但如工程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明显高于已完工程成本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工程款。
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0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工程价款。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进行修复,如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后验收不合格,不得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赔偿,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1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针对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相关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建设工程律师(1801419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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