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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建设工程律师:从承包人角度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解读(十七)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葛云 时间:2020-07-14 09:27:15 阅读数:2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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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建设工程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和最新相关法律法规,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司法解释。下文将从通用合同条款“2.83.4”部分从承包人角度予以解读,并提出一些修改完善的建议。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只有在发包人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的情况下,才需要单独订立三方的统一管理协议,承包人根据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对专业工程分包人管理,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相关的管理费。

对于由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分包的专业工程,或以暂估价形式发包给承包人之后再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发包的专业工程,对专业工程的现场管理内容应在施工合同和暂估价专业工程发包合同中约定,不需要单独订立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本款主要约定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的义务主要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产生。

法律规定但合同中未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仍应履行,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

如果合同约定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则合同约定无效,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如果仅与法律一般性规定相冲突,则在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承包人应依约履行。

1)承包人依法办理的许可和批准,主要是关于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

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编制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措施计划,并对计划和措施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承包人不得因工程施工影响了重要公共设施的安全,不在发包人获得的审批范围内,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8)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应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分包合同工程款、材料及设备货款和农民工工资;

9)承包人应编制竣工资料并移交给发包人,竣工资料的内容包括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应交资料。

本款对应的专用条款3.15)约定了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的具体名称、套数、竣工资料编制费用由谁承担(一般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的数量超过约定套数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一定的费用)、竣工资料提交的时间及竣工资料编制的格式及制作要求等。

《建筑法》(2019修正)第26条、39条、41条。

 

3.2.5 项目经理转委托权:

本款约定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需要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的,应提前7天将该下属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鉴于3.2.3款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为取得程序上的统一,建议本款也修改为“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对应于专用条款3.3.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名单,以防止承包人在施工中随意更换人员。施工管理人员指除了项目经理以外的施工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安全员、材料员、质检员、施工员、预算员、资料员等,这些管理人员必须是承包人的正式员工,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其与管理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证明。

3.3.2 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建议对3.3.2也修改为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3.3.3 发包人要求撤换不按合同约定履责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专用条款3.3.3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条款3.3.4对“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建议这里修改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专用条款3.3.5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约定一般参照项目经理的标准减半计算。

 

3.4 承包人现场勘察:

承包人应对根据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做出的解释和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勘察,现场勘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现场地形、地貌及气候特征;

2、当地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以及所需要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4、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5、取得对工程施工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的资料。

因承包人未能充分勘察、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因此承包人在报价前应充分掌握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并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严格准确的勘踏和了解,并据此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进行报价。但有两种情形应予以排除:一是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错误;二是有经验的承包人在合理情形下也不能预见的情形。

 

针对相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建设工程律师(1801419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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