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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亡赔偿金”的相关问题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田宗翰 时间:2019-08-05 21:26:17 阅读数: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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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条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计算标准: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


   


≤60周岁  


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1


   


60-75周岁


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1


   


≥75周岁 


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1


    


三、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性质的赔偿,是对受害人死亡后实际收入减少做出的补偿,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同时主张并得到支持,并非择一。




其次,受害人死亡的,确实使家庭的收入减少,规定死亡赔偿金这个赔偿项目,以弥补受害人因死亡而减少的实际收入及家庭收入等实际损失,是合情合理的,将死亡赔偿金纳入物质赔偿范围内,有利于赔偿目的的实现并易于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精神损害赔偿是利害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利益受到损害并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对于精神损害用一定的价值予以衡量,并进行财产赔偿是现代法律进步的体现,这种赔偿的目的是对受害人家属精神或者心灵上的一种抚慰和补偿,是对其精神利益损害的弥补。两种赔偿的原则不同,财产损害赔偿是以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原则的,而精神损害赔偿是由加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之外负担的赔偿,死亡赔偿金不宜纳入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应当列为财产损害赔偿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38页。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立法条文的安排中可以看出,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的财产责任后,还存在着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就精神损害赔偿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这就意味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还存在着严重的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有权就此主张侵权赔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IV》2462页




四、死亡赔偿金不得认定为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5年3月22日,〔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是对受害人亲属遭受的间接损害而赔偿的费用。死亡赔偿金是以被侵权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是给被侵权人家属的财产或补偿费用,此笔费用不能作为遗产由被侵权人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38页。




关于死亡赔偿金,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不能把死亡赔偿金当成受害人的遗产。如果把死亡赔偿金当成受害人的遗产,受害人的债权人可以先行把死亡赔偿金保全,对于剩余的财产才交给死者近亲属。受害人一旦死亡,就不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遗产是死者生前遗留的财产,但是死亡赔偿金是死者死亡后给予死者近亲属的赔偿。第二,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人是死者的近亲属。除此之外,其他机关、法人、社会组织都不能作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人。


       ——杜万华:《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200~204页。




死亡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质,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或清偿受害人生前负债。因为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1]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涉及的外航公司对旅客死亡支付的空难赔偿金,是基于《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责任而做出的赔偿,属于概括性赔偿,在没有证据证明该笔空难赔偿金是保险赔偿金或者含有保险赔偿金的情况下,不宜按遗产处理。


     【注释】1:《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4集“民事审判信箱”栏目,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2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V》3199页




五、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执行财产:


问题:在一起债务纠纷案件中,被告婚前欠原告2.2万元货款,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了2000元。后来,被告与他人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四年后,一次,被告骑摩托车上山采集山产品回家的途中,被某林场在道路上设置的检查栏杆撞死,该林场与死者家属协商并给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22万元。被告死亡后,留下的财产不足清偿原告的债务,且被告没有任何抚养人和赡养的人。




请问,这笔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执行款给付原告?法律依据是什么?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是对于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




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事件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




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亡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因此,我们认为,来信提到的案件中,该笔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执行款给付原告。


        ——《人民司法•应用》2010年第11期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I》1805页




六、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人: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与之前的《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比较,未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由此来看,《侵权责任法》认为,死亡赔偿金主要是对死者死亡后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但《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第4条规定,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死亡赔偿金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之和计算。




以上述实体法或司法解释为依据,作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应以近亲属为原告,近亲属的范围和顺序可类推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的规定,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无第一顺序的,由其他近亲属作为原告起诉。同时,又由于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是对近亲属整体的赔偿,因此,原则上在该诉讼中不可分,所以,同一顺序的近亲属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实践中,会发生第一顺序近亲属起诉时,非为近亲属的被扶养人或非第一顺序近亲属的被扶养人能否作为原告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侵权责任法》取消了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仍然包括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这就意味着死亡赔偿金的功能并未发生变化。所以,在出现这种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同意被扶养人作为第一顺序的近亲属参加诉讼或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40~341页。




按照《民通意见》的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里的死亡赔偿金是对近亲属这些间接受害人的赔偿。我们认为,近亲属作为请求权人也是有先后次序的,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从国外的立法例来看,配偶、子女属于近亲属的范围,其他的要么不是,要么属于第二顺位。《侵权责任法》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此没有明确,只是规定了近亲属为请求权人,而没有规定顺位问题。但是,《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对此有所体现,即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其他的为第二顺位,这主要考虑中国仍然是一个大家庭社会,无论在农村还是在城镇,父母与子女的联系仍然十分紧密。基于此种原因,我们认为,从死亡赔偿金的角度来看,遵守《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的顺位比较合适,即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没有第一顺位的,第二顺位的近亲属才能请求。而且,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受害人的遗产看待,受害人的债权人无权要求从死亡赔偿金中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46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IV》2453页




七、死亡赔偿金的分配:


问:法院在审理中对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死者的遗产,应由死者近亲属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时应在死者近亲属中平均分割。第三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赔偿,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但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以及生活状况等因素,不一定要平均分配。




请问:以上哪种观点正确?


答: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在受害人死亡时尚未由其所有,故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是死者近亲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中的子女包括养子女,故本案中,死者的养女饶某和死者的妻子刘某对该笔死亡赔偿金均享有请求权。由于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中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故分割时应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扶养等因素。




综上,我们认为你们第三种意见较为妥当。


           ——《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第23期(总第634期)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V》32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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