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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建设工程纠纷律师:从承包人角度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解读(十三)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葛云 时间:2020-04-15 10:07:50 阅读数: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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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建设工程纠纷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和最新相关法律法规,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司法解释。下面无锡律师事务所将从通用合同条款“1.101.10.5”部分从承包人角度予以解读,并提出一些修改完善的建议。

 


1.10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在对应的专用条款中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前述手续的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如发包人要求由承包人承担费用,承包人应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将此类费用涵盖在合同价款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认真勘察施工现场及周边道路,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分析可能涉及的场内道路铺设成本,并将该成本计算在合同报价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按规定行驶并配合交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如何划分?由合同当事人在对应的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当合理预见为完成工程建设所需的物资设备中是否存在超大件、超重件以及超大件超重件的数量及为完成运输所需的费用,并在报价中予以体现

如因承包人没有合理预见,未在报价中予以考虑该费用,建议承包人在对应的专用条款中约定:“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或由发包人承包人各承担一半”,否则按本款约定,该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建筑工程纠纷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建筑工程纠纷律师(1801419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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