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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承包人角度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解读(十) ——费用、质量保证金、书面形式
合同通用条款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5.3 费用: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费用包括签约合同价中包含的费用,也包括签约合同价之外,合同履行过程中额外增加的费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产生很多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支出或损失,为平衡发承包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对这部分额外增加的支出或损失进行合理分担。
费用不同于成本和利润。
成本是指承包人为实施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利润是承包人完成工程所获得的盈利。
1.1.5.7质量保证金:
根据住建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十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1.1.6.1 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条对书面形式的定义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笔者觉得2017版修改的这个定义不及1999版示范文本具体明确,建议按《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样定义更具体明确,发生争议时,更能准确地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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