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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企业法律顾问:从上市公司的遭遇反思企业信贷管理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吴兵 时间:2019-11-18 09:39:26 阅读数: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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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上阵父子兵,打虎亲兄弟”,不过“亲兄弟也要明算账”。上周一则上市公司公告引起了市场注意:《摩登大道:关于对控股股东伙同相关金融机构擅自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名义开展的担保业务不予追认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公告》内容,20184-12月,摩登大道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假借公司以及子公司的名义与多家银行签署多份担保业务合同,累计担保金额共计高达3亿元。根据公开数据测算,截至20181231日,公司净资产为24.72亿元,该笔担保已达12.5%无锡企业法律顾问昶兴吴律师与各位共同探索企业日常经营中如何更好地管控信贷以及担保风险。

 

无锡企业法律顾问:从上市公司的遭遇反思企业信贷管理


摩登大道拒绝追认的理由

1、法律法规禁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同时,深交所也规定了,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应视同上市公司提供的担保。

2、上述三项未经审议及未履行披露程序的担保已严重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某放款方已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申请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公司多个账户,累计达49846097.59元。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某放款银行已扣划公司子公司大额存单103863933.17元。前述诉讼以及扣划行为已影响到公司及其公司的日常运营。

3、上述三项未经审议及未履行披露程序的担保构成关联交易,且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法定前置决议程序。

该担保属于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事先认可的书面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而前述事项均系控股股东伙同相关金融机构擅自以公司及子公司的名义签署,未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法定前置决议程序。

企业如何更好地管控信贷以及担保风险

因所涉诉讼还在进行中,相关证据有限,我们此次暂且不去猜测摩登大道在此次事件中是否存在被代理、被伪造签章以及其他方责任的可能。但对于普通中小企业信贷管理也有很深远的教育意义。

法律规定层面

《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的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可以看到,《公司法》就对外担保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1、依照章程规定,经由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2、不得超过章程约定限额;

3、需要遵循回避表决的规定。

公司正常运营层面

公司设立阶段,行政机关就会对章程审核并备案。对于有限公司,工商局的参考章程模板并未就对外担保作出明确规范,建议在设立阶段的公司章程中就做出规定,并结合公司业务规模、人员数量以及业务类型对担保审议权限、额度以及时效等作出具体约束。

在日常经营中,建议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业务行为,定期与银行核对账户状况和收支明细,对异常财务行为及时排查并预防。同时,加强会议文件和公章管理,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文件和公章使用要登记造册,降低滥用风险。

最后,建议企业定期查询征信报告和信贷合同,梳理授信以及担保明细,保持合理适度的资产负债率以及担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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