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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研究
一念之间,天翻地覆|如何区分适用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与债务转移制度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VS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八十四条分别确立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与债务转移制度。
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这两条法律都规定的很简单,猛一看讲的意思好像差不多,但在法律特征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按照第六十五条,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仍然由债务人承担不履行的民事责任,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当事人。也就是对债权人来说,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按照第八十四条,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务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一般情况都是债权债务人的原合同履行出现了问题,通过协商引入第三人来试图解决纠纷。但是如何正确区分适用第六十五条和第八十四条,往往是一念之间,天翻地覆。
阿尔法案例检索
笔者在阿尔法案例检索中输入“民事”,“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转移”字样,共检索到1142条案例。
按案由划分,合同类纠纷有1093条,占96.3%。
按行业划分,最多的是建筑业有351件,占25.89%,其次是房地产业有269件,占19.84%,接着是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排在第五的是租赁和商业服务业有110件,占8.11%。如果我们把建筑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这三个比较靠近的行业归为一类的话,它们的占比超过了50%,也就是说,大部分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还是债务转移的争议案件发生在建筑房地产及租赁行业的合同类纠纷中。
按地域划分,江苏省最多,有134条,而江苏省内最多的是宿迁,其次是无锡。
按照审理程序划分,一审有362个,二审有688个,再审有87个。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二审改判的有196件,占28.49%,发回重审的有5件,占0.73%。再审改判18件,提审2件,发回重审1件。说明在实践中,关于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与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适用,案件争议是比较大的。
天同律师事务所陈枝辉律师归纳的最高院裁判规则
笔者检索到天同律师事务所陈枝辉律师发表在其微博上的第79期天同码专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承担裁判规则20条》,其中第6条,第9条,第15条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相关,笔者进行摘录,供读者参考。
第6条:第三人代为履行以债务人和债权人明确约定为前提。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前提,在无约定情况下,不应认定第三人代为履行。
第9条:经债权人同意的“代替履行“,并非就是债务转移。
——债权人与债务人虽书面同意第三人代替清偿,但在债的变更及履行中,“代替”相对于债务转移并不具有充分性。
第15条:名为债务转让实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情形的认定
——合同中虽有“债务转让”字样,但并未变更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主体,应按条款实质认定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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