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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合同纠纷律师:提起管辖权异议,被法院罚款50万?!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10-29 10:35:12 阅读数:2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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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过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总有QP闪现。例如, “原告应该很少来X市,这里有更多的阳光和雨露,风景宜人,可以让原告身心愉悦,感受祖国大好河山,更好地享受现在的时光,有利于其心平气和地进行诉讼,有益身心健康。”又如,“Y市Z区法院是净土,有点新鲜空气与绿叶。”“被人告好忧愁,想静静,要求移送到静静的法院管辖。”“派出法庭条件简陋,但若在不像法庭的法庭审理涉案金额上百万的案件会让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感和距离感。”“贵院所处地区气候湿热且自然灾害多发,被告的代理人难以适应当地气候环境。”怎么办?就有当事人频繁提起管辖权异议,无锡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律师认为,滥用管辖权异议,很可能被驳回异议不说,还会被认定为拖延诉讼、干扰诉讼而被司法处罚!

 

无锡合同纠纷律师:提起管辖权异议,被法院罚款50万?!


山东晨鸣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其与被告鲁丽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鲁丽钢铁有限公司、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薛茂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3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鲁丽集团、鲁丽钢铁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住所地和租赁物使用地均在寿光市,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济南中院已经审理终结的(2017)鲁01民初493号、(2017)鲁01民初1717号案件,亦均系晨鸣公司起诉鲁丽集团、鲁丽钢铁公司、山东博润实业有限公司、薛茂林、寿光市金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在该两案中,晨鸣公司提交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保证合同》《个人担保声明书》和《抵押合同》均约定了与本案相同的管辖条款。(2017)鲁01民初493号之一民事裁定、(2017)鲁01民初1717号之一民事裁定,均认定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有效,均裁定驳回鲁丽集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分别作出(2017)鲁民辖终379号民事裁定、(2018)鲁民辖终121号民事裁定,均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被告下列申请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不予审查:(一)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就同类其他案件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三)原告与被告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被告又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因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对鲁丽集团、鲁丽钢铁公司就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予审查。

 

2017年6月起,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70余件涉密云绿地朗山楼盘案件,该楼盘由绿地集团北京京纬置业有限公司开发。除个别案件外,绿地京纬公司均以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为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管辖异议均被驳回。2018年5月4日,陈颖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起诉绿地京纬公司,绿地京纬公司再次以其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为由申请管辖权异议。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裁定后,绿地京纬公司又提起上诉,密云区人民法院对绿地京纬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司法处罚。绿地京纬公司提出复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14日作出(2018)京03司惩复16号民事决定书,认为当事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亦有促进诉讼的义务,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的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绿地京纬公司的诉讼行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密云区人民法院据此对绿地京纬公司进行罚款并无不当,罚款金额亦未超过法律规定,遂驳回绿地京纬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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