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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股权律师:从四环生物违规浅析公司控制权
都说人怕出名猪怕壮,9月份的A股市场风波不断,先是二师兄身价跟着风口被炒上天,接着四环生物(000518.SZ)及其实控人陆克平因多项信息披露违规遭受证监会处罚。2014年-2018年,根据四环生物发布的年报显示,其股权较为分散,且前十大股东名义上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一个股东的持股数可以达到对公司的控制,公司一直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状态。那么如何保护公司的控制权呢?无锡股权律师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而在公开处分信息中我们得知,四环生物的违规行为主要涉及到了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认定,实际控制人陆克平通过隐匿代持、控制表决权、违规增持等行为,在四年间通过13个证券账户和2个权益工具实现对四环生物的操纵行为。
对经营者来说,公司发展过程中融资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虽然公司可以获得较低成本资金,但也稀释了原有股东的股权,会削弱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那么实际控制权的认定一般都参照哪些因素,下面我将为您浅析资本市场上常见的控制权认定。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对实际控制权的界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如下:“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可以看到,在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框架内,实际控制权的主要认定依据是“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和“对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
实际控制权的认定在实操中的主要参考因素
大家经常会看到各种股权培训提到的67%、51%、34%、30%、20%、10%、5%、3%、1%,这些比例都是根据《公司法》的条款衍生出各类股东权利,保障了各类股东的知情权、表决权以及提议权等。
但是,就实际控制权的认定不只是参考持股比例,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参考因素有:
1、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
2、其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表决权的比例;
3、其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
4、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
5、证监会等审核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审核部门会关注实际控制人所控制股份或表决权的变动情况,其直接或间接提名或任免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等)
结合四环生物(000518.SZ)的案例,作为上市公司,四环生物虽然具备规范的公司治理机制,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运营,各职能部门相互独立,公司运营效率和透明度得以大幅提升,但是依然不能摆脱实际控制人通过人事安排、财务安排以及委托投票等特殊约定隐匿控制权并控制公司。
律师提示
结合上述规定以及案例,股东要想保护对公司的控制权,不仅要在融资阶段,对投资方伸来的“橄榄枝(融资协议)”擦亮眼睛反复审查。而且需要在公司日常运营中积极完善公司治理机制,通过合理的人员和财务安排管控公司运营,牢牢把握公司控制权。
以上只是对实际控制权的浅析,后期我将陆续结合市场热点对公司股权优化、员工激励、对赌回购等资本市场常见的知识点进行解析,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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