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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离婚律师: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要不要还?(一张图说明白)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10-09 13:43:38 阅读数:1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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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看了电影我和我的祖国,被刘涛再一次惊艳了,她在《夺冠》片段中饰演女孩小美的妈妈,复古感满满的造型,温柔的气质,可谓是整个弄堂里最漂亮的妈妈。刘涛在现实生活中,也是个特别坚韧的女人,嫁入豪门,却遭遇丈夫破产,曾经5年辛苦拍戏工作为夫还债4个亿上了热搜,从而被称为“国民好媳妇”。但是很少人能跟明星一样,有为夫还巨债的能力和感情基础,特别是当婚姻破裂后,如果夫妻一方欠下巨款,债主上门要另一方还钱的时候,简直感觉锅从天上来。那么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要不要还?下面无锡律师事务所的离婚律师用一张图,来把这个问题说明白。

无锡离婚律师:一张图说明白,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要不要还?


在2018年1月6日之前审判的案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如果不是违法犯罪、违反社会道德,公序良俗的债务,那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的另一方不想负担这个债务,那就必须至少证明下面两种情况之一。

1,该债务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的个人债务。

2,夫妻之间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债权人应该知道该约定。

从审判实践中来看,夫妻的另一方很难证明。所以就算夫妻另一方没有在债务凭证上签字,法院一般都判为夫妻共同债务。

而2018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之后。关于夫妻债务的承担和举证责任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逆转。

首先,把债务分为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和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到底多少数额的债务为当事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呢?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等。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 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的;

(3)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大额举债的;

(4)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对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

其次,法官如果判定该债务为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如果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承担,那么至少需要证明以下三点之一:

1,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3,双方共同意思表达

上面的三点,对于债权人来说,要证明,也存在难度的。通常法院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债权人如果没有证明所负债务的用途,那么这个债务知识夫妻一方的债务,而非共同债务。

下面用一张图来说明,夫妻一方个人名义的负债,另一方需不需要还?

总结一下,下面6中情况,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不用还
1、另一方能证明债主和配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他们夫妻实行AA制,并且债主也知道。

3、另一方能证明配偶借的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4、另一方能证明她配偶跟债主伪造债务。

5、欠债的配偶是用于赌博、吸毒。

6、如果欠债的配偶的借款超出两人正常生活所需,债主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些钱用于题目夫妻日常生活、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二人共同意思。


附:有关于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负债,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16日发布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离婚律师(1801419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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