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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离婚律师: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金吗?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慧芳 时间:2020-10-29 16:30:30 阅读数: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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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合法吗?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前,对方先违反了离婚协议可以获得违约金吗?违约金太高可以上诉吗?什么情况下不支持违约金呢?无锡离婚律师提醒:约定了法院不一定支持,但是未约定法院一定不支持。

 


在笔者为委托人起草或修改离婚协议书的过程中,经常有委托人要求律师增加违约金条款,违约金的数额低的几万,高的几十万甚至几百万。

违约金条款涉及到一个问题,即违约金与离婚协议的兼容问题,因为离婚协议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其实离婚协议书更多的是为了解决双方离婚问题和孩子的抚养问题,其人身属性更明显),而违约金这种具有强烈商业属性的条款约定在离婚协议中是否有效,即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着对委托人负责的态度,笔者进行了相关检索,如果有愿意去检索的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检索的案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而不是离婚纠纷。因为本文提到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的问题,所以案由是离婚后财产纠纷。

如果选择离婚纠纷,意味着这种案由下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尚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此时的离婚协议书尚未生效,未生效的协议即使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以离婚纠纷为案由的检索对于解答本文的这个问题没有意义。

 

【法院观点】

根据检索到的案例,可以将法院的观点分为以下三种:

1.支持违约金(大多数法院持此观点)

例如,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228日作出的案号为(2018)苏0706民初7771号的梅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显示:

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书,给付原告人民币200万元及50万元违约金,被告辩称违约金过高,法院的观点为“原、被告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在原、被告签订该协议后,双方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关于被告辩称该违约金约定过高,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违约金不属于违约金过高的情形,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2.支持违约金但是如果金额过高予以调整。

例如,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413日作出的案号为(2018)苏0106民初1791号的原告倪某诉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显示: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约定的补充款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违约金18万元,法院的观点为“对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被告也向法院申请调整违约金数额。考虑到被告的违约期限、违约程度及情节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应给付原告违约金2万元。”

3.不支持违约金。

例如,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926日作出的案号为(2019)苏0507民初3591号的张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关于这个问题的表述为:

“关于张某要求被告支付200000元违约金,本院认为离婚协议是有关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涉及人身财产事项的复合性协议,即使是仅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也与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不可分离,不属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离婚协议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张某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通过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不同地区的不同法院对这个问题的观点都是不同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律师不能向委托人承诺办案的结果的根本原因,律师能做的只是从理论上分析案件,至于司法结果律师有时真的无法预料。言归正传,关于这个问题律师的建议是:

1、要约定。约定了法院不一定支持,但是未约定法院一定不支持。

2、金额要合理。金额不能约定太高,至少不能超过本金,否则法院可能会进行调整,毕竟公平也是法院进行裁决的标准之一。

 

针对离婚相关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离婚律师(1801419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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