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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借贷纠纷律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没这么简单!
“我要起诉他们夫妻俩,这是属于他们夫妻共同的债务!”当事人忿忿不平地向律师诉苦,但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名,借钱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内,这笔借款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了吗?无锡借贷纠纷律师提醒: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没这么简单!
据当事人吴先生陈述,他当场将现金15万元出借给王先生夫妇,借款时间也是在王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条由王先生本人出具。吴先生认为,该借款理所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在诉讼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非如此简单。
1.怎样的才算是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律师总结】
在仅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情况下,要证明借款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证明以下任意一点即可:
1、债务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所有情形;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1)该笔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2)该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情况下,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2.怎样判定借款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上述情形中,由于借款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并无明文规定,因此是否属于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界定。
为此,笔者翻阅了大量判例,发现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内,借款金额达到10万元一般判定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金额7万元以内,基本判定为“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持原告关于夫妻共同承担债务的诉讼请求。
然而,这并不等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界限为7-10万元。实践中也出现相似金额判决不同的情况,这表示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金额并非唯一标准,更要结合借款次数(比如总金额相同时,多次小额相对于一次大额更易被认定为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时间(不同时期货币价值不同)、借款用途、家庭经济状况、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
除去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案件,笔者对其他地区也进行了检索,对于其中相差较大的两个案件作出列举,更凸显出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需要结合多个因素综合判定:
周宁县人民法院在(2018)闽0925民初835号案件中认定35000元的债务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在(2020)浙0110民初8504号案件中认定200000元的债务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了解了上述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解释,当事人吴先生非常后悔未要求王太太一并在借条上签字,只能想办法让王太太对该笔借款予以追认。
【律师建议】
为避免日后举证困难不利于诉讼,在形成夫妻债务时,不要碍于情面不敢开口,一定要求夫妻双方都签字。比起分多次小额出借、事后录音取证等方法,这才是一劳永逸之计。试想,您已经出于好意借款帮助他人了,还不能提出要求保障自己的权利吗?
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相关债务借贷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借贷纠纷律师(1801419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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