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昶兴案例|涉枪涉爆类案件初步辩护成功,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十年改四年
我所近日代理一起涉枪涉爆类刑事案件,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十年,当事人认罪不认罚;经我所刑辩律师团队递交法律意见书,公诉机关最终采纳律师观点,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由十年改为四年,当事人在律师见证下签署,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
01案情简介
因案件仍在审理中,基于不影响案件继续办理的原则,本文仅做大致介绍。本案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出售气枪铅弹模具销售他人非法制造气枪铅弹被刑事拘留,截至案发,当事人累计出售铅弹模具百余套,致使他人(数十人)购买模具非法制造气枪铅弹上千余发。
公诉机关以生产制造出的铅弹数量为基准,认定本案当事人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情节严重,建议量刑十年以上。
02 律师意见
我所接受委托后,以梅燕律师为主导的刑事团队通过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结合案卷材料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现有刑法并未明确销售模具这一行为本身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但是销售可以制造弹药的模具属于特许经营的范畴,至多涉嫌非法经营罪。
2、即使认定销售可以制造弹药的模具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亦是因为售卖该模具为购买人提供了制造弹药的便利。因此认定出售者入罪的前提,是购买人需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出售者应当认定为从犯;
依据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制造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方可达到入罪门槛。故对于购买者中非法制造铅弹未达到500发以上的均不应作犯罪处理;相应的,作为出售者的从犯亦不应认定为犯罪。
3、公诉机关依据已经查获的气枪铅弹数量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丧失客观性。首先,作为出售模具的一方是无法左右或控制购买者是否制造铅弹以及制造铅弹的数量的,双方也未就此达成共同犯罪的合意;换句话说,唯铅弹数量论使得出售模具者的“命运”完全掌握在了从未谋面的购买模具的买家手里,且看买家造多少铅弹了。因本案尚有部分模具未到案,这也意味着通过该模具制造出的铅弹数量还未最终确定下来。辩护律师不禁生出疑问,如本案判决生效后,另外发现有其他购买者利用该模具制造了弹药,是否还要走一遍刑事追诉及审判的流程?
4、律师通过检索既有判例,以模具定非法制造弹药罪的公开判决,大部分适用缓刑,即使判处实刑,亦本着从轻处罚的原则进行审理。
03 初步结果
通过律师与公诉机关的不断交涉,公诉机关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出具新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建议量刑四年;当事人在完全知晓相关法律后果的前提下自愿签署。目前案件已移送法院,等待开庭审理。
针对相关刑事辩护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无锡刑事辩护律师(1801419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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