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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民商诉讼律师:给钱后不开发票,能起诉要求开发票吗?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晓 时间:2020-07-17 11:31:17 阅读数: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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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对方付款后,对方一直不给我开发票,能不能起诉要求开发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不同案件中的裁判观点不同,有的法院支持,有的不支持,即使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也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无锡民商诉讼律师可以这样做,将开具发票作为付款条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案例链接】

1、判决支持开具发票的案例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关于中天公司应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付款金额开具发票的问题。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无论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也都是发包方的合同权利。因此,温商公司要求中天公司收取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的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为该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范围并不予审查,属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16号裁定书认为:

经查,营丰公司在上诉理由中提出了要求改判鹏达公司开具发票的请求,二审法院对该项请求应当进行处理。鹏达公司收取了营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应履行为营丰公司开具相应发票的法定义务。二审中,鹏达公司确认已为营丰公司开具13407197元金额的发票,营丰公司主张鹏达公司还应开具25743812.62元工程款发票,未超出剩余已付工程款未开发票的金额,应予支持,故二审改判鹏达公司向营丰公司提供25743812.62元的工程款发票并无不当。

案例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450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

因何坚(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并未向胡惠全(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开具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胡惠全要求何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共计发生业务往来1218555元,何坚应当向胡惠全开具价值121855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胡惠全主张何坚应当向江阴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予支持。何坚主张双方约定交易不含税价,未提供证据证明,亦不予支持。

2、判决不支持开具发票的案例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395号裁定书认为:

 

关于富隆公司应否为宏丰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的问题。开具工程款发票是富隆公司应承担的法定纳税义务,而非民事义务。二审法院认定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驳回宏丰公司该项诉讼请求,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2: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终字第0152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

关于是否应开具发票及如何开具发票,负有履行义务的主体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新跃公司并未提出因东辰公司未开具发票造成其损失,而仅要求东辰公司开具发票,不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情形的,新跃公司可向税务机关申请解决,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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