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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知识产权律师:知识产权“禁令”,企业维权利器!
随着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加,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无形的智力劳动成果特别容易受到侵害,一旦发生侵权,短时间内权利人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伤害!那么企业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无锡知识产权律师:知识产权“禁令”,企业维权利器!
高通与苹果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
据报道,北京时间2020年6月11日上午美股收盘时,苹果公司市值达1.53万亿美元,成为全球首个市值超1.5万亿美元的科技公司,并继续保持其美股领头羊的地位。
时间回拨到2018年12月10日,美国高通公司(Qualcomm)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一则声明,引发智能手机业界震动,该声明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授予其诉中禁令,认为苹果公司侵犯了高通持有的名为“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发明专利(ZL201310491586.1)和“具有人机工程成像功能的移动终端和方法”发明专利(ZL200480042119.X)。
高通公司要求苹果公司在中国的四家子公司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多款iPhone产品,包括iPhone 6S、iPhone 6S Plus、iPhone 7、iPhone 7 Plus、iPhone 8、iPhone 8 Plus和iPhone X。高通公司在2017年11月15日发起针对苹果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赢得先机。
高通与苹果的知识产权争端由来已久,终因苹果转用英特尔芯片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双方专利诉讼战火蔓延全球。
最终走向是怎样的?
正当大家翘首企盼这则禁令将让两家企业走向何方时,2019年4月16日两家公司发表声明表示达成和解,放弃两家公司之间在全球的所有诉讼。和解协议包括苹果向高通支付未披露金额款项,一项为期六年的许可协议,两年的延期选项,以及一项持续多年的芯片供应协议。最终两家握手言和,重归于好。
中国已成为苹果公司最大的营收市场,中国诉讼失利的后果,苹果恐怕难以承受,可以说福州中院的禁令在双方和解中起到了很大作用。
禁令究竟为何物?竟有如此威力
禁令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保全”,分为诉前行为保全和诉中行为保全。行为保全制度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中也有具体实体法规定。高通所称的诉中禁令即为福州中院作出的诉中行为保全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行为保全规定》),指导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措施已较为成熟。
禁令应当具备哪些实质要件?
权利人如果希望通过行为保全的方式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应当具备哪些实质要件才能说服法院,拿到行为保全裁定呢?
《行为保全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时,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从中可以看出胜诉可能性和难以弥补的损害是考虑的重点,申请人要着重阐述并加以证明。
在知识产权效力稳定性方面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以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为依据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当然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依法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销售收益、保管费用等合理损失。
据(2018)闽01民初12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显示,此次高通公司就向法院提交了涉案发明专利ZL201310491586.1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及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19份公证书和7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苹果手机采用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与高通公司的专利技术特征相同,苹果公司的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可能给其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还提供了高达3亿元人民币的银行保函作为担保。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该行为保全的裁定书送达后就立即开始执行,效力持续至判决生效之日。如苹果公司不服裁定,只可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并不会影响执行。
【律师建议】
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企业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日趋增多。当企业的知识产权遭到侵害时,善用行为保全手段,尽早的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结果的扩大,维持自身的市场优势,往往比损害赔偿对企业更具实际意义。
针对相关知识产权行为保全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无锡知识产权律师(1801419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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