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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工伤赔偿律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能认定工伤吗?
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那么他们与现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对这一人群因工受伤能否认定工伤呢?无锡工伤赔偿律师: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才能及时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二、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与招用单位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到达退休年龄之后,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之间原则上存在的是劳务关系。
故在此期间因工受伤的一般应依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人身损害赔偿方式解决。
三、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因工受伤,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认定工伤呢?
1、受伤原因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因工受伤的
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
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
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
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二条第1款规定: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无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都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二条第2款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律师提醒】
作为劳动者一方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然后通过正确的法律程序,才能准确、及时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针对相工伤赔偿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工伤赔偿师(1801419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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