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昶兴动态

昶兴动态

无锡合同律师:“一字千金”你敢随便保证吗?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殷郁兰 时间:2020-04-14 15:26:53 阅读数:1668
法律咨询热线: 18014190572 立即咨询

在生活中,多数保证人在签下自己名字的那一刻,并不真正理解“保证人”意味着什么,不知自己所担的风险,以及未来将承担的责任。而直到债务人不知所踪,债权人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保证人才慌忙地向律师寻求帮助,无锡律师事务所的合同律师提示:保证有风险,落笔需谨慎!

 


什么是保证?

通俗地讲,我们平时常见的在贷款合同、借条等文书落款后所签的“保证人xxx”,此种提供财物作为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以外的担保方式即为保证。

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有哪些的不同类型呢?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保证的要求更为严格,需要当事人书面的明确约定。而在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都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比如,保证人仅在《借条》上,债务人的签名之下签署“保证人xxx”,《借条》中仅约定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款本金、利息、借款期限等事项。

对保证事项没有任何明确的单独的定的时候,即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不同保证类型的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上述两种保证方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责任承担上。

1.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其请求承担责任时,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

在主债务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

2.连带责任保证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此时起诉债务人还是保证人的选择权在于债权人。连带责任保证人一旦被诉,需要按照担保合同依法承担责任,之后再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实践中:

最常见的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鲜少会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一般保证”这种保证方式。

很多当事人在得到笔者的答复时感到忿忿不平,认为债权人首先应该起诉债务人,在超出债务人责任承担能力范围之外,才由保证人承担。

只能很遗憾地告诉当事人这种认知是错误的,与法律上的保证人存在一定偏差。

律师建议:

要能够准确地理解“保证人”的法律意义。一字千金!很有可能你在下笔的那一刻,就要承担与债务人相差无几的法律责任。保证有风险,落笔需谨慎。

 

针对相关合同纠纷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合同律师(18014190572)!

电话回拨

立即体验

胜诉方案免费送
姓名:
电话:
咨询 内容:

目前已有5892位咨询

微信公众号

手机网站

电话: 18014190572
邮箱: changxinglawyer@163.com
传真: 0510-8989-8765
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吟白路1号研创大厦21楼
立即获取胜诉方案  →
Copyright © 2019 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7005481号 技术支持:无锡网站建设 | 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