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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开设赌场罪律师:微信抢红包是赌博犯罪?法官这么判!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 童大伟 时间:2020-04-13 13:15:57 阅读数: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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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交工具及支付方式的移动便捷,通过微信群方式抢红包变得愈加流行。红包本是用来社交和娱乐,但经玩家们不断“创新”玩法方式,“抢红包”慢慢演变成一种新型网络赌博犯罪。不少参与抢红包的群成员并没有意识到自己面临着违法参赌的风险,对与娱乐和赌博傻傻分不清。那么,如今“微信抢红包”究竟有哪些玩法?哪些涉嫌赌博?娱乐和赌博二者的法律界限又在哪里?无锡律师事务所的开设赌场罪律师风险提示:微信抢红包是赌博犯罪?法官这么判!

 



案例回顾

2017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魏某、刘某以4500元价格在网上购买“牛牛管家”赌博软件,由对方通过远程操作负责安装,后二被告人通过微信建立微信群邀请他人入群,利用该软件以微信抢红包“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

后又先后相邀被告人毛某、张某1入股,并让被告人张某2帮助邀人参与赌博,累计涉案赌资140余万元,抽头渔利10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魏某负责上分、下分,操作“斗牛”软件,管理钱款,分得四成盈利;被告人刘某负责在微信群中发红包、记账,分得四成营利;被告人毛某负责开车、招揽人员参赌,分得二成营利;被告人张某1在毛某退出后负责开车、发红包等,分得二成盈利;被告人张某2帮助邀人入群参与赌博,共非法获利近万元。

最后得到了怎样的惩罚?

群主魏某、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均并处罚金二万元。群主要成员毛某、张某1、张某2犯赌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及八个月。同时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哪些“抢红包”行为也算赌博以及其他犯罪?

除了上述案例出现的“牛牛”外,有几种抢红包也属于赌博:

1、比大小

群成员将固定金额红包发给群里的“代包手”,经“代包手”抽取“佣金”后将红包发到群里给大家抢,抢到红包尾数最小的群成员继续发红包。

2、猜大小

以规定好的第几个玩家抢到的红包尾数作为随机开奖号码,群成员在开奖前私信押注。如果猜中事前约定好的大小、数字或单双,就可以根据赔率获得不等收益。

3、接 

一般由群主首先发红包,数额固定,后则由抢到红包最小金额的群成员接发红包,营利意图明显,循环反复。

建立微信聊天群并组织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的方式不尽相同。按照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开设赌场的,都将构成犯罪

以营利为目的的“抢红包”群,是一种新型赌博方式。

群主行为就等同于“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属于犯罪行为。管理员就是赌场“服务员”,属于共犯;如果群成员明知是赌博,仍然参与“抢红包”,也是涉赌的违法行为,也要受到处罚。

同时,如果在这过程中非法使用各种外挂程序进行抢红包,也是违法犯罪行为,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或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一定要知道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如何区分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与群众正常文娱活动呢?

生活中,我们要学会正确区分赌博犯罪与一般赌博行为,这两者是完全不同性质。

这主要看是否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如亲友间互发红包、不涉及营利则不违法,但若以营利为目的建立抢红包群,群主或者代包手存在抽成获利情况,就可能涉嫌赌博。

同时,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是收取固定场所和服务费用的,是正常的娱乐活动,也不能以违法犯罪论处。

 

实践中,行为人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局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在微信抢红包群局里,有玩家出售全自动操盘记账软件,也有职业中介拉玩家入群,更有庄家撺掇赌客开设新居以求抽成,一条完整的微信赌博产业链随时等待从玩家身上攫取财富,一些玩家还浑然不知。

加之“外挂”等非法程序,可以随意控制红包的尾数及大小,普通群成员只要参与进去都赢不了。

律师建议:

赌博本身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会严重扰乱良好的社会风气,容易养成好逸恶劳的恶习,破坏家庭和睦与个人身心健康。远离赌博,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生活才能更美好。

 

针对相关刑事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开设赌场罪律师(18014190572)!

相关标签: 微信抢红包 , 微信群抢红包违法 , 无锡开设赌场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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