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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消费者权益保护律师:商家侵权套路深,消费者必须知道的那些事!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陆姣姣 时间:2020-04-08 16:00:11 阅读数:1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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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有没有遇到这样子的情况?“特价商品概不退不换”“买一赠一,对赠品不三包”“禁止自带酒水”“买到假货,店家拒不退换”……这些事情是否令你苦不堪言?作为消费者的我们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无锡律师事务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律师:“知己知彼”勇于对身边的侵权行为说NO

 


一个必知道的日子!

三月十五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是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什么是消费者这一法律概念的定义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但是,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二款规定:

对于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的除外。

对于非食品、药品消费领域,购买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于不符合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中对于欺诈行为的界定,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而,如果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者不应认定为消费者,其以消费者的身份主张权利不能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保护消费者而设定的权益。

 

消费者享受的7个权利分别是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主席令第7号】第二章的第七条至第十五条的相关法律规定,总结出以下七项权利:

1、安全保障权。包含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求教获知权、依法结社权。

6、维护尊严权。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受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7、监督批评权。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江苏省对消费者权利有哪些措施呢?

在我们江苏省,《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细化了消费者权利的落实,主要内容有:

1、针对预付式消费。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为预付式消费设置了15天的“反悔期”,如果办卡后觉得不划算,消费者在15天内可以选择退卡。此外,将经营者“逃逸”视为“欺诈”等方面。而针对经营者“逃逸”的情况,根据《条例》第六十三条,消费者可享有“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2、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十七条也明确了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并在第六十二条对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收集、买卖、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或将处以违法所得10倍罚款。 

3、针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等公用服务经营者,电信业务经营者,餐饮业经营者,洗染业经营者,美容美发业经营者,从事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经营者,修理、加工业经营者,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经营者,金融机构销售自有产品及代销产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商品的经营者。

 

注意!江苏省明确规定的2种“欺诈”情形!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服务行业中的两种典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为“欺诈”情形:

一是为消费者提供修理、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时谎报用工用料,损坏、偷换零部件或者材料,使用不合格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者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的行为;

二是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日常生活中买到假货怎么办?

1、经营者欺诈的惩罚性赔偿

面对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情形,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席令第7号】的规定要求经营者欺诈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也就是受害人可以获得三倍的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的专门规定,完全可以弥补消费者受到的损失。

2、消费者购买了假冒的食品

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的规定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可见,消费者可以获得十倍的赔偿,而且如果是从网上购买的食品,还可以要求网络平台承担责任。

律师建议:

若遇到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协商未果,可以向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针对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消费者权益保护律师(1801419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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