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昶兴动态

昶兴动态

无锡民事律师:打算在合同履行地起诉,你必须知道这些!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田宗翰 时间:2020-03-30 16:43:46 阅读数:1855
法律咨询热线: 18014190572 立即咨询

合同签订时,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出了问题该找谁解决?争议标的情况多多,应当如何理解?无锡民事律师:管辖争议层出不穷。

 


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吗?

合同纠纷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我国民事诉讼中确定起诉法院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基本管辖原则,即起诉对方要到对方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诉。

但是原则之外也有特殊情况,为了便于诉讼,民事管辖还有“最密切联系地”的管辖原则。

比如合同的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不仅可以在被告所在地起诉,在合同履行地也可以起诉,合同履行地点就是合同纠纷的最密切联系地点。

 

如何确定 “合同履行地”?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点,则履行地点就已经确定。

下面我们分两个部分来解答:

 

1.如果没有约定履行地,怎样推算“合同履行地”?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同样的条款在合同法上也有体现,《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另外,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当然,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仍然按照“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来起诉。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第三款的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过,合同中都是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的,如果约定了管辖法院,由于管辖协议具有排他性,效力优先,就不必要去考虑“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所以当管辖协议有效时,就直接适用管辖协议的约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如何理解《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争议标的”?

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按照“争议标的”种类分别确定合同履行地,准确把握“争议标的”是关键。

该条规定使用“争议标的”一词,主要是来源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并借鉴其他国家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就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因此,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义务的履行地。

所以,当事人因合同义务的履行而发生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时,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则以当事人争议的合同义务的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的合同履行地。

特别注意 !“争议标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在合同纠纷中,是基于合同关系主张对方承担的合同责任的声明。合同履行地不能按照诉讼请求种类来确定,只能依照争议的合同义务来确定,也即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

最容易引起争论的是“争议标的”有哪些情形?

让我们来对“争议标的”概念的进一步说明。

1.借款合同纠纷

由于借贷关系之间的纠纷无非就是钱款的交付问题,通常提起诉讼的“争议标的”就是给付货币,所以在实践中对“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应用较多的也是借款合同纠纷。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对于此类纠纷,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起诉时不会遇到什么麻烦问题。

但是关于“接收货币一方”的意思,应该理解为既有出借人一方,也有借款人一方。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民事裁定书中写到:“‘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因此,当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时,如果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不能按时向出借人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交付应还款项及相应利息,此时,“争议标的”为交付货币,出借人所在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为出借人所在地。

在实践中是什么样子的呢?

借款合同类纠纷发生较多的是自然人之间借贷纠纷,往往是借款人不能如约向出借人还款,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支付款项及相应利息。

由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实践合同,即实际出借款项后,借款合同才正式生效,如果出借人没有实际支付款项给借款人,那么借款人是没有理由去起诉出借人,因为合同还没有生效,所以,不会出现借款人起诉出借人要求交付借款的情况。

对于非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仍然是实践合同,合同成立即生效。所以当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时,出借人不按照约定交付款项,违反了合同义务,就应当向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借款人起诉要求出借人继续履行合同,向借款人交付合同约定的款项,那么此时的“争议标的”也是给付货币,借款人所在地就是“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的“合同履行地”就是借款人所在地。

2.争议标的为“买卖合同纠纷”以及“其他标的合同纠纷”

如买卖合同约定买方负有先支付货款的义务,卖方后交付货物,买方未按照合同支付货款的,卖方起诉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卖方为接收货币一方,卖方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是指货币和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标的,包括动产、财产权利等。实践中应当注意,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支付金钱,也即诉讼请求是给付金钱,该金钱给付请求既可能是基于合同中给付货币义务产生的,也可能是基于非给付货币义务产生的。此时不能直接依据诉讼请求确定争议标的,而应按照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来确定争议标的。

如买卖合同,A为出卖货物方,B为买受方,如A起诉要求B支付货款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款,A作为接收货款的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B起诉A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或者赔偿损失的,争议标的为A负有的交付货物的义务,则A为履行义务一方,A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

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分别针对给付货币、交付不动产和履行其他标的,总的来说,只考虑了给付之诉的情形。合同纠纷不仅有给付之诉,也存在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

单纯地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其争议标的并非合同中的具体义务,而是合同是否有效或者合同法律关系是否解除的问题,此类合同纠纷就不能按照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对此,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的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高民智:《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载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9294页。

4.当事人没有书面合同的处理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前提是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如果是书面的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管辖,也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在实践中一般可以直接适用,但是,如果没有书面的合同,是否就不适用该款的前提了呢?

很多人都认为合同必须是书面的签字,但合同的表现形式有多种,既有口头的,也有书面的。如果说前提必须是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那么未形成书面合同的合同关系,必然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因为,如果要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则必须要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因此,仅有送货单,起诉主张货款,或者以欠条来起诉主张货款,这些纠纷都应该按照“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

针对合同签订地管辖的相关合同纠纷问题,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民事律师。

电话回拨

立即体验

胜诉方案免费送
姓名:
电话:
咨询 内容:

目前已有5892位咨询

微信公众号

手机网站

电话: 18014190572
邮箱: changxinglawyer@163.com
传真: 0510-8989-8765
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吟白路1号研创大厦21楼
立即获取胜诉方案  →
Copyright © 2019 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7005481号 技术支持:无锡网站建设 | 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