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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8|昶兴法讯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吴安 时间:2020-08-25 10:25:55 阅读数: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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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一名话

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除非是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并以公平而预先赔偿为条件,任何人的财产权都不得被剥夺。

——1789年法国《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第17

 

02.微机会

在绝对实力的碾压面前,所有战术都失去意义

这个世界其实也很公平,在任何一个领域,注意我再强调一遍,是任何一个领域。……以大多数人的绝对实力而言,根本轮不到拼战术。

http://www.pinlue.com/article/2020/07/1611/1311032047244.html(可点击进行阅读)

 

03.主题词

六稳六保   司法服务和保障   养老机构

 

04.名词解释

财产权

财产权是民法最重要的概念。广义上的财产权不仅指传统的债权和物权,还包括了新兴的知识产权,而狭义的财产权仅仅指的是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我国的物权可以分为以下多种: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海域及矿产等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占有(准物权)等。

 

05.法治在线

302 146 933

201473日,福建爱乐投资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古田县翠屏湖片区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书》,并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了土地出让金人民币1.2亿元。201558日,古田翠屏湖爱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案涉投资开发项目的落地公司成立,不同程度建设了酒店、附属楼及50余栋别墅并预售了部分别墅。

20175月,古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以“适应省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需要,依照新颁布的水资源、国有林场的有关行政管理规定,按照省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为由,要求翠屏湖环湖公路内侧用地不得开发房地产,土地性质由原来的商服住宅用地调整为公共服务配套建设用地,已建成并出售的住宅房屋必须收回并调整为公共服务配套用房。

古田爱乐公司、福建爱乐公司遂于201710月按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及补偿损失。

20189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政机关系因公共利益需要而收回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爱乐·翠屏湖庄园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经合法评估之价值为302146933元,该评估价格并不包含造成购房户和拖欠工程款的违约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依据依照《合同法》第97条,判令古田县人民政府赔偿302146933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双方201836日签订《备忘录》同意协商收回涉案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计算的利息。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经多方组织调解,促成各方就案涉行政协议的解除、企业损失的支付、项目建设用地收回、在建工程的交接、相关购房户及建筑商款项的善后工作等事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调解协议,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行政调解书》。

该案被列为《福建法院保护营商环境八大典型行政案例》、《2019年度福建法院十大典型案件》之一。

2020727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发布包括本案在内的九起涉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要求依法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切实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同时,明确因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充分赔偿和因国家利益需要的充分补偿原则,确保当事人产权利益得到有力保护。

 

06.法律动态

1、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契税法》,自202191日起施行。该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2、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不再规定城建税专项用途,增加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涉及城建税的相关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慎重解除旅游合同,以协商和解、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的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延期履行合同、替换为其他旅游产品,或者将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等合同变更和转让行为,助力旅游企业复工复产。

 

4、为服务巩固脱贫攻坚战战果,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印发《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要求涉案财物符合快速返还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返还决定五个工作日内返还有关个人、单位或组织。

 

5、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要求准确把握自然垄断行业、服务业等市场准入的放宽对合同效力的影响,落实“非禁即入”政策,合理判断股权融资、双向对赌等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正确处理合同自愿与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强调依法审理涉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协议等行政案件,服务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依法判断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及时制止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提高违法成本;

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违规行为,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认定合同效力和权利义务,同时要研究制定针对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的司法应对举措;

树立“实质穿透”执行理念,依法识别和精准打击规避、抗拒执行行为;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防范炒地炒房投机行为,发挥居住权制度扶弱、施惠的社会保障功能。

 

6为更好推动民法典实施,积极应对当前养老机构与老年人之间服务纠纷增多问题,民政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 做好服务纠纷处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压实养老机构安全主体责任,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经书面同意可在居室内安装视频监控)。民政部门可以依当事人申请,通过建议、劝告等非强制方式,引导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一般应当在配置录音、录像、安保等条件的场所进行)。

 

7、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探索“四类案件”:【(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自动化识别、智能化监管,提高审判监督管理的信息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8、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类案,在拟提交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等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类案检索。其中,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检索到的类案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法院层级、裁判时间、是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9、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法律适用问题、测谎等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同时,明确了补充鉴定材料的质证、当事人放弃质证和鉴定材料有争议等情况的解决办法、鉴定时限要求等。

 

10、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根本上改变投资者的维权模式,首次创新地推出了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投资者个人“单打独斗”式的维权将成为历史。同时,明确了代表人请求败诉的被告赔偿合理的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1、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要求通过诉调对接、先行赔付的方式及时化解证券纠纷,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示范判决机制,简化平行案件的审理,持续健全“示范判决+委托调解”机制;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

 

12、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强调依法惩治破坏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刑事犯罪,重点打击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以及网络侵权、链条式产业化有组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

要求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要求,严惩不法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从严追诉组织者、领导者;依法惩治侵害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以及扰乱投资秩序、妨害项目推进的各类犯罪;依法惩治利用外贸合同诈骗,虚开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的走私、逃汇骗汇等犯罪;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

 

13、国务院作出《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主要增加了“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

 

14、国务院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规定了“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等等财税新政策。

 

15、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强调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鼓励劳动者创办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对于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同时,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16、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公司制母基金,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创新小微企业征信产品,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应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实现大中小企业和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17、工信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20207月至20215月组织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自卸货车、半挂车、轻型载货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5类重点货车生产改装监管,严厉打击“大吨小标”、“百吨王”及倒卖合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取缔一批严重违法违规生产企业、维修企业、货运企业、检验机构和非法改装“黑窝点”,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法律责任。

 

18201912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证券法》,取消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实施行政许可,改为由证监会和财政部“双备案”并在202031日起开始实施。财政部、证监会本月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自2020824日起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施行备案管理。

 

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提出今明两年持续扩大见习规模,组织青年进行岗位实践锻炼的就业准备,对吸纳见习的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20、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录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对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同时,规定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得拆解报废机动车,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拼装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

 

21、国家税务总局再推10措施支持服务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推动长三角区域税收数据共享共用,积极打造税收“服务共同体”“征管共同体”和“信息共同体”,构建长三角区域统一的税收执法清单体系。

 

22、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规定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23、公安部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根据新《监察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明确了管辖范围,完善了强制措施制度、受立案制度、侦查制度、涉案财物管理处置机制等执法环节,细化了取证规则,落实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等方面的规定。

 

24、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批准发布《啤酒瓶》(GB 4544-2020取代GB 4544-1996202181日实施)等强制性标准13,又如修订的《学生用品的安全通用要求》(GB 21027-2020202221日实施)扩充了圆规、书套、墨水、美工刀等产品品类,增加了邻苯二甲酸盐(严重影响男性及孕期男婴生殖系统,增加女性乳腺癌发生几率)等多项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与美国、欧盟等最严法规指令接轨。另有《卫生纸及其制品》(GB/T24328-2020)《科技成果经济价值评估指南》(GB/T39057-2020推荐性标准199项同时发布。

 

25、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或修改地方性法规,主要内容如下:

——颁布《江苏省中医药条例》并废止《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规定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占中医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应当超过百分之六十。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企业登记经营范围应当使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可以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干预、健康管理等非医疗类健康服务,不得开展中医医疗活动,不得使用带有中医医疗特征的名称,不得进行带有中医医疗性质的宣传。推进吴门医派、孟河医派、龙砂医派、山阳医派、澄江学派等中医学术流派的挖掘、保护和传承。每年10月为全省中医药宣传月。

——颁布《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决定小餐饮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取得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实行备案管理。小餐饮不得从事经营生食类食品、自制裱花类蛋糕、自制以生鲜乳为原料的饮品等行为。决定自202111日起施行。

——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业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对于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等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出审查意见。

——修改《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购买、储存、加工或者出售。电子商务平台不得为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提供交易服务。如果餐饮服务提供者非法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食品的,最高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依法吊销许可证。

——修改《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主要修改点在于根据机构改革和行政职能,调整了原法规的执法主体。

——批准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养老机构条例》的决定,无锡市地方性法规规定: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向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批准设立为事业单位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向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明确了“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护理岗位连续从业一定年限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或者补贴”。

 

2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指南》,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达50公斤以上,每增加50公斤的,相应增加13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对使用大型电鱼设备、底拖网、吸螺机、毒鱼、炸鱼等危险方法或者使用绝户网、底拖网等灭绝式工具非法捕捞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27、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江苏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提出建成覆盖不动产、证券、股权、车辆、存款、金融理财、住房公积金及保险产品等主要财产形式以及婚姻登记信息、社会保险缴纳信息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转让名下不动产等财产,对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为目的提起的虚假诉讼、虚假公证、虚假仲裁等当事人以及为此提供帮助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仲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依法依规予以惩处。此外,党员、公职人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构成违纪违法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28、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江苏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促进流通扩大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提出释放汽车消费潜力,科学规划、规范有序设置一批“外摆市集”。全力推进集中打击食品犯罪“昆仑”行动,严厉打击销售侵权假冒商品、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针对食品、药品、汽车配件、小家电等消费品,加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治理力度。

 

29、江苏省教育厅发布《关于推进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目标至“十四五”期末建成一批在全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五年制高职办学单位,在学前教育、护理、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建成20个左右具五年制鲜明特色的示范性专业集群。除特殊行业、专业外,现有年招生规模300人以下的办学单位逐步撤销,同一县(市、区)原则上只保留一个办学单位。

 

30、江苏省民政厅发布《江苏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规程(试行)》,规定居民委员会可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可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也可由推选产生的居民代表选举产生。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五人。规程吸收固化了近年来江苏各地选举的实践创新和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成果,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9人组成,按照法定程序推进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居民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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