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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刑事辩护律师:鲍毓明性侵养女案,难道就束手无策吗?
【案件背景】
近日,鲍毓明性侵养女案闹得沸沸扬扬,针对鲍毓明涉嫌性侵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2015年4月,养女的(亲生)母亲与鲍毓明两人通过网友相互认识,鲍毓明希望与母女三人组成家庭。
2015年11月,鲍毓明带着养女到北京上学,据养女所述,到北京后鲍毓明便带着她观看淫秽色情片。
2015年12月31日,鲍毓明第一次侵害养女(刚满14岁)。之后两人前往烟台,期间鲍毓明多次性侵养养女。
2019年4月8日,养女到警局报案,称其三年多来被“养父”鲍毓明多次性侵。经侦查,综合各种证据,认为鲍毓明没有犯罪事实。
2019年4月26日,警局决定撤销此案,并通知当事人。
2019年10月9日,在向检察院提交《立案申请书》之后,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再次立案。目前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但根据公布的证据(伤痕鉴定,聊天记录,幼女淫秽视频,精液卫生巾等证据)和当事人的回应,基本可以判断有性行为的发生。
目前鲍毓明否认养父女关系,说只是对她好,不是父女关系。问是否发生性行为,他说“不方便回应,涉及隐私”。
【法律适用】
“高明的法律流氓” 鲍毓明把第一次发生性关系选在女孩14岁之后,刑法规定如果和已满14岁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如果对方同意,就不属于强奸,除非能证明被害人不是自愿。
现在要给鲍毓明定罪,必须要证明被害人当时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是不自愿的,但是这个恰恰很难证明。当时在场的只有他们两人,鲍毓明说是自愿的,被害人说是不自愿的,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存疑的情况下还要做出有利于被告的认定。后果就是鲍毓明无罪。
虽然2013年《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然而“利用”、“迫使”如何判断同样是个难题。
我们还能做些什么?
我们会继续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发展,但我们更要深思的是如何减少实践中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发生。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国家有义务、有责任为其健康、安全的成长提供有力的保护。
1、加强性教育
首先应该让所有孩子在小学阶段就知道什么行为是性侵和猥亵,需要立刻报警。教育可以带来的警示意识,远是法律事后规范所不能比的。
2、社会和道德是不僵化的
在法律上可以脱罪,但在社会上可以得到应有的惩罚,如美国的“梅根法案”,把儿童性犯罪的人信息向社会公布,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应当优先于隐私权。
3、社会配套建立专属制度
再者,社会应当配套建立专属于未成年人的保障制度,让专业的组织和医疗专家为被害人提供医疗和生活帮助,帮助有心理创伤的被害人走出阴影。
4、消除滞后
我国现行的刑法为规制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设立了一些罪名,如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等。但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新型性侵害未成年人方式不断出现在社会生活中,使得刑法日益暴露出自身的弊端,我国刑法应尽快通过立法修正来摆脱自身的滞后性,以着力保护我国未成年人的性权利。
针对侵犯隐私相关刑事问题,如有任何疑问和需要,欢迎联系无锡律师事务所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无锡刑事辩护律师(18014190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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