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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劳动纠纷律师: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女性相关劳动法律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路姣姣 时间:2020-03-09 13:48:23 阅读数: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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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面临新冠肺炎的侵袭,各地医疗队驰援湖北,为了方便穿防护服,不少女队员剪去长发奔赴战场,面临生理期穿防护服的不便,坚持在抗战一线。无锡劳动纠纷律师将以站在女性的角度,解读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

 

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女性相关劳动法律


求职中的性别歧视

201902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医疗保险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女联合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通知的第二条规定明确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

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

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

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

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

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各部门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遵法守法,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亦有相关法条做出同样的明确规定。

 

女性的特殊权益

1、月经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2天;

(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2、产前检查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的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工间休息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

4、保胎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5、产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二款规定“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第三款规定“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第四款规定“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第五款规定“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6、哺乳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7、授乳时间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8、健康检查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 :

(一)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女职工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承担检查费用,书面告知检查结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每年至少安排1次妇女常见病普查,对年满35周岁的女职工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安排的时间内进行健康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适龄妇女进行一次妇女常见病普查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女职工参加妇女常见病普查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在为职工安排健康检查时,应当为女职工安排妇科健康检查,并承担检查所需的费用。”

9、妇女节假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第(一)款规定:“妇女节(38日),妇女放假半天。” 且依据法律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10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妇女节、青年节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节日与休息日为同一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在危机险情面前,女性并不畏惧退缩,相反,她们勇往直前,印证了女性能顶半边天的事实。

最后,昶兴律师祝愿广大女性同胞们在即将到来的三八妇女节快乐!

有法律咨询的朋友,可以随时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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