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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知名律师,2020后在农村买房养老不是梦!
我国老龄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等我们老了,去哪儿养老呢?无锡知名律师为您支招!
相信大多数人会选择去青山绿水的农村,享受“土地平旷,屋舍俨然,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属。阡陌交通,鸡犬相闻……”的田园生活。
现在新农村建设使得许多村庄靓丽了起来,不光有“颜值”,还有“气质”。
就拿我的故乡宜兴来说吧,村里都铺上了柏油路交通便捷,宽带已入户,几公里内就有超市,生活十分便利,关键还是环境优美。
真的是羡煞想到农村安度晚年的城里人了。
心动不如行动,将来的美丽乡村属于热爱她的人们!
在2019年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这次修改使得将来在农村买房养老已不是梦!
美好的田园风光与闲适的乡村生活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此例外中包括了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成员,转让行为须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等条件。
购买农村房屋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即非本村村民无权取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规定对于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违反土地用途管制、工商企业和城市居民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的行为,依法认定无效。
因此购买农村房屋最终被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例不胜枚举。 如“牟雪文诉郑善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则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损失,该损失应包括因该合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甬北慈商初字第217号(2013年7月19日)/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民二终字第594号(2013年10月15日)
本案中,原告在购买房屋当时依循农村购买房屋的习俗,与被告签订了绝卖契约,邀请村干部作为中间人,并取得该村的同意,按当时的市场价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居住使用该房屋已有16年之久,已经融入该村的生活,本可在该房屋居住终老。
现原、被告于1996年3月1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规定而被生效判决认定无效,原告承担返还该房屋的义务,失去了该房屋的使用权,但其所取回的6000元购房款,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已不足以购买同类房屋的2平方米的住房,更无法购买同类地段的商品房,而按目前同类地段的征收价格计算,该房屋价值为64万余元。
原告因合同无效而产生了巨大的信赖利益损失,被告也因此而获得巨额利益。同时,根据诚信原则,被告也不能从其先过错行为中获得巨额的利益,因此,其对原告所产生的巨额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原告目前的居住情况、当地房价的实际水平等综合因素,故酌情考虑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55万元。
黄书建:《牟雪文诉郑善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1辑,转引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分类重排本·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2284页。新修改土地管理法规定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同时提出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第312号主席令公布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决定
并确定开始施行日期为2020年1月1日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的最大亮点,“这是土地管理法的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
不久的将来,在政府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引领和大型地产公司的参与下,传统农村可能成为疗养、康复等多种类型的度假养老服务基地,乡村生活将会非常丰富,影院、健身房、茶室、棋牌室、食堂、会议室、浴池、桑拿房、酒吧等等都将成为现实。赶快加油攒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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