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热点新闻

热点新闻

昶兴法律资讯(2018年6月刊)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8-06-01 11:21:28 阅读数:1544
法律咨询热线: 18014190572 立即咨询


昶兴律师 2018-06-29

[一名话]赢得可信性需要数年的努力,但失去可在一夕之间。——据说是各国央行行长公认的箴言


[微机会]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适当扩大中期借贷便利(MLF)担保品范围


当代任何一个国家的货币都是信用货币,既然是靠信用印刷,那么就必须有实实在在的抵押品——这个抵押品,在绝大多数时候应该是代表一个国家税收能力的国债,或者比我们政府税收更有信用的外汇(如美元),或者,更早的时候是实实在在的黄金白银……http://www.sohu.com/a/234371905_465518


[主题词] 经济形势仲裁 税收优惠 追讨欠款方式


[名词解释]仲裁


商事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具有契约性、民间性、自治性,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学术界与仲裁实务部门普遍认为,仲裁庭理论上无须适用司法解释,依法仅应当适用法律和法律解释。但因为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或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故仲裁庭难以实际摆脱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约束。


[法治在线]一个仲裁委与三地三级法院间的一锤


2016年湛江仲裁委员会推出“先予仲裁”机制。查官网介绍,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为预防纠纷、避免以后再去仲裁或诉讼,而约定通过仲裁机构就合同所涉及的内容提前仲裁的一种方式。例如,如果借款到期、没有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出借人就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官网同时介绍,此机制避免了法院冗长的立案、起诉、审判等环节,降低成本(以5100元标的计算仲裁费仅为15.4元)和坏账,避免了暴力催收等道德困境;双方当事人对此项制度普遍认可,还贷率明显提高达99%。但法院系统却是另一套说法:“厦门中院执行局受理的该批案件的标的额均在1万元以下,95%以上的被执行人无法取得联系,且大多数被执行人为90后,仅有5%的案件有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2018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称广东省法院于2017年下半年陆续受理了一批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经“先予仲裁”程序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难以把握。


2018年5月24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法院在“法治厦门”政府网站发表《“先予仲裁”模式严重影响执行质效》一文,指出:“湛江仲裁委与玖富集团、团贷网等多家大型P2P网贷公司合作,去年以此模式在全国大范围受理网络仲裁159万多件,标的额400余亿元。”【律师注:广东省三级法院(含人民法庭)2017年受理各类案件量仅为178.9万件(含行政和刑事案件),福建省三级法院(含人民法庭)2017年受理各类案件量仅为97.9161万件(含行政和刑事案件)】建议:“上级法院出台指导性案例对采用先予仲裁模式的执行案件进行规范,同时加强与仲裁机构协调,深入探讨先予仲裁模式,建立仲裁监督机制,强化对仲裁内容的审查。”5月30日,厦门中院在其官方微信上5月30日发布文章《厦中对“先予仲裁”说不》。


6月1日,湛江仲裁委在其微信平台上回击《厦门中院的做法问题何在?》。湛江仲裁委称, “为什么故意用公众号形式渲染‘不’呢?已执行案件是否都要翻案将借款返还给‘老赖’呢?”“全国已有100多家中级法院执行了湛仲此类案件,难道他们都错了?”“唯一就是有的法院执行压力大,为了不影响法院的执行率,湛仲也劝申请人多自催,少申请执行。” 所谓案件大规模涌入的说法“完全不顾事实危言耸听,混淆上下视听”,称厦门中院文章“影响到上百万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秩序,老赖将更多更赖了”。此外,湛江仲裁委认为“地方法院无权否认一个类型的案件”。


   2018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发布司法解释,以《仲裁法》第二条所列“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是指“已经发生的纠纷”,规定网络借货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办理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本批复。


[法律动态] 


1、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相关案件的定罪标准、办案程序(特别是级别管辖)和工作机制予以明确。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针对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依然存在“不愿说理”“不会说理”“不敢说理”“说不好理”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要求对争议较大等类型案件“应当加强释法说理”,诉讼各方对案件法律适用存有争议或者法律含义需要阐明的,法官应当逐项回应法律争议焦点并说明理由。


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布2018年工业转型升级资金工作指南的通知》指出,资金使用重点方向包括绿色设计平台建设、绿色关键工艺突破、绿色供应链系统构建的绿色制造系统集成等四个方面。


4、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发布《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6、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会计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7、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规定,虽不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但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


8、自然资源部接受采访指出: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已实现全国联网。副部长王广华要求:不动产登记不设任何前置,只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就应该办理。


9、江苏省人大批准无锡市人大制定的《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无锡市房屋登记条例》和《无锡市土地登记条例》同时废止。该条例规定:因继承、受遗赠申请不动产登记未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公证书的,登记机构应当在将登记前,在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公告不少于两个月。


10、江苏省检察院发布《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于公益损害修复,一是提出了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役代偿、土地复垦等公益损害创新性修复方式,二是倡导建立公益损害异地修复基地进行异地集中修复,三是就推动公益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强调了检察机关不得设立基金管理账户,不得直接管理基金。此外,建立办案工具箱,以条目式的规定列举具体解决问题的方案,方便办案人员在遇到相关问题可按图索骥。


11、江苏省质监局本月批复无锡获地方标准制定权。因此,对涉及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及地理标准保护产品有望以“无锡标准”抢先。


 [律师提示]


1、据本年人大和政府报告,《个人所得税法》(修订)为2018年财政部立法工作安排。本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个税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并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草案首次增加反避税条款。本律师认为,宜在新法颁布前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并采取合适的税务处理。


[律师文书]欠款纠纷必须经过诉讼审理才能执行吗


我们知道,民事诉讼不告不理。人民法院收案审查可以在7日内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在3个月内一审审结,如果是普通程序审理则是6个月内,经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还可以延长6个月,这就该结束了吧?不,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还可以再延长。对于一审裁判结果,不论以何理由,只要不是明显的滥用诉权还可以在15日内就判决提出上诉,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5日内把副本发给被上诉人并给予15天答辩期,答辩期满再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在履行立案程序后,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判决二审案件,本级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再延长。对于终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另有申诉、申请抗诉的权利。


人民法院执行,不得向申请执行人收费。仅为节省时间和诉讼费用,从实际操作效果来看,另有四种执行前的法律程序可以选用。


一、非诉讼途径。


根据《仲裁法》,当事人可以就纠纷在事前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交由确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一裁终局且处理速度快。凭仲裁裁决,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但是,人民法院有权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予以撤销或不予执行。


二、申请执行公证证书。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行有效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1991年、2007年、2012年、2017年几次修订法律,均保留了这一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是:(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借据、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2008年4月23日,中国公证协会还发布《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如何规范办理。


但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公证文书因表述不明确或存在其他瑕疵,也可能会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三、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因此,“别无其它债务纠纷”或“别无其它争议/纠葛”及能够找到债务人是申请的两个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新《民事诉讼法》的变化在于法院有权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避免法律修改前出现恶意的乱异议,只有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才能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如果对方对债务本身无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延缓债务清偿期限、变更债务清偿方式等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当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依法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人民法院收费,成功申请支付令不是特别普遍。


四、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对于设有物的担保的欠款,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可能是最节约费用、最节省时间的方式。例如,通过有证据证明的主债务合同、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合同及权利登记证明或票据、仓单、提单等权利凭证,即可在欠款人债务逾期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届时,债权人直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的担保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这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法定审限一般不超过30日。查新闻报道,多家法院甚至一天就审结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595971698625087938&wfr=spider&for=pc。新法创设的这种高效讨债工具,理论上法律效果卓著。


但是自2012年新法规定这一特别程序之后,人民法院统一的立案系统至今保持原状,并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这一案由可在电脑上显示,立案过程就颇费周折。各地对于实现担保物权有着各种各样的“土政策”,甚至被申请人不来就驳回,或者被申请人存在任何异议就驳回。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当然,有的法院坚决按财产标的全额收费,并不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相关标签:


温馨提示: 因各地复杂情况,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律师服务热线 18014190572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 右侧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

相关资讯 /RELATED  CASES 更多+

    没有相关资讯

电话回拨

立即体验

胜诉方案免费送
姓名:
电话:
咨询 内容:

目前已有5892位咨询

微信公众号

手机网站

电话: 18014190572
邮箱: changxinglawyer@163.com
传真: 0510-8989-8765
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吟白路1号研创大厦21楼
立即获取胜诉方案  →
Copyright © 2019 江苏昶兴律师事务所 苏ICP备17005481号 技术支持:无锡网站建设 | X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