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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股权律师警告抽逃出资?出资不实?你的股东资格危险了!

来源:无锡律师事务所 作者:赖永强 时间:2019-09-23 11:40:04 阅读数: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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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出资不实是一些股东空手套白狼的常见手段!这种情况下股东资格有危险吗?无锡股权律师告诉你解除股东资格也称股东除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且经公司催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返还出资,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剥夺其股东资格的行为。公司对不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无须征求该股东的意见,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其股东资格即刻丧失。股东除名的目的,即在于以剥夺股东资格的方式,惩罚不诚信股东,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利。

无锡股权律师告诉你抽逃出资?出资不实?你的股东资格危险了!


案情简介

一、宜科英泰公司成立于2010年623日,注册资本为20万元。股东辜将认缴出资12万元,占股60%,设立时实缴出资2.4万元;赵志伟认缴出资8万元,占股40%,设立时实缴出资1.6万元。公司章程规定两人应在201263日前缴足剩余出资。

二、2010年1118日,宜科英泰公司向莱恩创科公司转账4万元,转账凭证记载为“其他借款”。201142日,宜科英泰公司收到莱恩创科公司支付的款项2万元。其中,莱恩创科公司由赵志伟实际控制。辜将认为赵志伟抽逃出资,赵志伟则认为系企业正常拆借。

三、宜科英泰公司于2014年321日和2014410日通过EMS书面要求赵志伟返还抽逃的出资并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2014422日和2014429日,宜科英泰公司又向赵志伟发送了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函。上述通知赵志伟均未签收。

四、宜科英泰公司于2014年58日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以赵志伟经催缴未按期缴纳第二期出资6.4万元为由解除其股东资格。该决议经过合法程序,但仅有辜将的签字,而没有赵志伟签字。

五、辜将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之诉,案件经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定决议无效。

裁判要旨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金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知,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解除股东资格仅适用于两种情形: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而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不属于该范畴。

第二,公司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前,应给该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第三,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如果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

本案中,赵志伟在公司设立时实际出资1.6万元,其已经履行了部分出资,并非未出资,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志伟抽逃全部出资,不符合解除股东资格要件,因此股东会决议无效。

律师建议

一、对于公司而言,若公司存在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解除股东资格,但必须注意以下4点:

①明确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股东未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解除股东资格是一种严厉的惩罚措施,只有当股东严重违反出资义务时才能适用,所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仅规定了“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两种情形,而没包含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公司应当明确这一点,不能滥用。

针对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的情形,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对此类股东的部分权利予以限制,譬如使该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受限。

②催告其履行出资义务并明确“合理期间”的具体期限

在股东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不能立即进入解除程序,而应先催告该股东缴纳或返还出资,因为立法规定解除股东资格的本意旨在督促股东尽快出资,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和充实,而非“驱逐”。不过《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只表述为“合理期间”,并未明确时间跨度,究竟多长时间算是合理呢?因此律师建议在催告时明确具体时间,如“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③遵循解除股东资格的程序:召开股东会形成解除股东资格决议

若该股东未在合理期限返还出资,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具有提议权的机构提议召开股东会,并依法将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将要做出决议的事项、各方表决权(由于被解除资格股东不能参加资格解除决议的表决,尤其应该注意股东的表决权)等事项通知各股东;而后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可知,公司解除股东资格的行为不属于特别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因此若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仅需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形成有效决议。

④解除股东资格后的股权处置: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由其他人补足出资

由于公司将未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解除股东资格后,该股东所认缴的出资依旧处于未缴状态,为贯彻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保证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公司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相关当事人仍然应当在其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对于认缴出资的股东而言,应当依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特别注意首期出资必须实缴,避免将来公司以其未出资为由解除股东资格。

而对已实缴出资的股东来说,禁止抽逃全部出资,进行企业间的拆借行为应当签订合同保留依据,并在转账记录上注明用途,且按合同约定及时归还,以防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三、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更为细化的除名条款。基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两种情形的严格程度,股东很容易对此予以规避,毕竟不管股东认缴多少出资,100万、1000万甚至1亿,只要有实缴哪怕1块钱也将不适用该规定。故而律师建议公司在章程中规定比法律规定更为详细明确的股东除名事由,如“股东到期缴纳的认缴出资未达到50%时,公司可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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