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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知识产权侵权,吴兵律师代理原告免赔60万!

阅读数:1951 时间:2019-08-05 来源:吴兵 标签: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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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研发出一款畅销产品,突然被诉专利侵权了,面临巨额索赔,分分钟倾家荡产的感觉,怎么办? 不用慌,只要把握到一个要点,你就可以淡定地应对各种专利侵权起诉!


B厂(本案被告)是江阴市生产 “全自动PE保鲜膜机”企业。A厂(本案原告) 是无锡市一家专门生产全自动绕膜机(保鲜膜机)的企业,于2013年年初设计了一种新型的全自动绕膜机,并于2013年8月21日获得专利证书。


A厂于2015年起诉B厂侵犯了实用新型专利权并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专利的侵权产品,责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60万元。



面对从天而降的诉讼,B厂(被告)委托昶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兵律师作为代理律师应诉。


核心法理

昶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兵律师指出:


判定专利侵权与否的核心,在于“技术特征等同”的认定。等同技术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即只有同时满足具有三个条件,才能构成等同技术特征,缺一不可。


而判断被诉侵权的产品和他人有效专利是否存在“等同技术特征”的一个最基本原则即“全面覆盖原则”,该原则主要是判断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全部涵盖了与他人有效的专利权所包括的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如果被诉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例如:若他人有效专利是A+B+C,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为A+B+C或A+B+C+X,则都构成侵权;


若他人有效专利是A+B+C,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为A+B+D,且C和D不属于等同特征,则不构成侵权。


关键证据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光有正确的法律分析不够,接下来还得找到B厂(被告)被诉侵权的产品和A厂(原告)的专利不存在“等同技术特征”!


经过昶兴律师知识产权团队中的技术咖,检索了上千文件,经过多方论证。终于找到了证据,证明涉案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的技术特征和不同于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至少多达20处,完全可以认定涉案产品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因此,B厂(原告)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A厂(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因此B厂(原告)的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侵犯A厂(原告)的专利权。


最终判决

结果在意料之中。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及B厂(被告)代理律师的调查与答辩,第一次庭审后,A厂(原告)最终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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